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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专家组一行赴我厂调研</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126-1.html</link>
<description>　　9月4日，中国环科院部门总工、研究员王璠、研究员孟凡生，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工程师王天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处三级调研员陈敏，湖北省环科院水所工程师吴卫菊等一行赴我厂调研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地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要点。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吴德才、随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阮洪柱、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王伦建、   </description>
<text>　　9月4日，中国环科院部门总工、研究员王璠、研究员孟凡生，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工程师王天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处三级调研员陈敏，湖北省环科院水所工程师吴卫菊等一行赴我厂调研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amp;ldquo;十四五&amp;rdquo;规划地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要点。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吴德才、随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阮洪柱、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王伦建、随州排水管理处主任严贤江、随州联合玉龙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彬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首先了解我厂处理规模、出水执行标准、运行管理情况，随后参观了厂区、出水在线监测房间、出水外排口。专家一行查看了出水在线水质情况，出水水质长期COD &amp;le;20mg/L，NH3-N &amp;le;1mg/L，TP &amp;le;0.2mg/L，TN &amp;lt;10mg/L，出水水质优于国家城镇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除总氮外已达到地表Ⅲ类水体标准，专家组一行对我厂的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非常满意，并对我厂改善地市水生态环境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
　　此次调研，专家一行对我厂污水处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污水处理工作责任任重道远，保证污水处理出水安全达标排放是首要任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希望我们中水回用工作为地市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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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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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热烈祝贺随州联合玉龙喜获守合同重信用殊荣</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125-1.html</link>
<description>　　随州联合玉龙扎根随州十三年来，企业品牌和商誉为公众广为知晓，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在守合同、重信用方面一直表现优良。2020年5月，随州联合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得知随州市第十届暨湖北省第15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后，积极申报。经过四个多月的初审、核查、抽查、公示等评审流程，我司各项环节均符合要求，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   </description>
<text>　　随州联合玉龙扎根随州十三年来，企业品牌和商誉为公众广为知晓，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在&amp;ldquo;守合同、重信用&amp;rdquo;方面一直表现优良。2020年5月，随州联合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在得知随州市第十届暨湖北省第15届&amp;ldquo;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mp;rdquo;公示活动的通知后，积极申报。经过四个多月的初审、核查、抽查、公示等评审流程，我司各项环节均符合要求，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正式对我司颁发《随州市第十届(2018-2019年度)&amp;ldquo;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mp;rdquo;》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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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p;ldquo;守重企业&amp;rdquo;公示活动是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活动。&amp;ldquo;诚信&amp;rdquo;是我们&amp;ldquo;联合水务&amp;rdquo;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司经营发展的无形资产。良好的信用，能为我司扩大发展空间带来更多机遇。获此殊荣，我司将获得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十几个政府部门共50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这对助力和推动我司再发展再腾飞意义深远。
　　我们将以此次市级申报成功为契机，继续践行&amp;ldquo;诚信&amp;rdquo;的企业文化宗旨，积极申报省级&amp;ldquo;守重企业&amp;rdquo;荣誉称号，为我司发展迈上新台阶走向新辉煌而团结拼搏，努力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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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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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联合水务随州公司开展新版《员工手册》培训</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123-1.html</link>
<description>　　为及时将公司最新要求传达到基层，让员工深刻了解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增强员工凝聚力和企业认同感，随州联合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开展《员工手册》培训。　　　　下午14时，一楼会议室郑彬总经理、朱晓成经理、张雄厂长等领导和各部门主管以及全体员工共三十人，齐聚一堂、秩序井然，人手一册、认真阅读，体现了随州公司对本次培训的高度重视。培训由郑总   </description>
<text>　　为及时将公司最新要求传达到基层，让员工深刻了解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增强员工凝聚力和企业认同感，随州联合玉龙水务有限公司开展《员工手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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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14时，一楼会议室郑彬总经理、朱晓成经理、张雄厂长等领导和各部门主管以及全体员工共三十人，齐聚一堂、秩序井然，人手一册、认真阅读，体现了随州公司对本次培训的高度重视。培训由郑总主持，简短开场白后，培训正式开始。
　　邹经理首先讲解了联合水务的企业文化和集团愿景。随后，重点阐述了考勤、休假、薪酬、绩效、考核、奖惩、维护公司正面形象、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侧重点在于新旧版的差异，一再叮嘱我们要特别留意。最后，介绍了2021年即将全员实行的OA办公系统。邹经理的培训内容丰富、吐词清晰、逻辑缜密、重点突出。对新版员工手册的掌握已经达到了烂熟于胸、脱口而出的惊人程度，令人啧啧称奇、赞叹不已!
　　培训中邹经理与大家时刻保持着亲密的互动，不时提出一个个问题引人思考，更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解答着所有同事的疑惑。大家踊跃发言、相互讨论，整个培训过程气氛热烈融洽，收到了非常直观的教育效果。培训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培训最后，郑总再次表达了对邹经理精彩培训的感谢之意，并勉励全体员工：&amp;ldquo;本次培训的中心思想是提醒我们要打破个人固有的思维定式，要树立随时改变自己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的良好意识&amp;rdquo;。
　　如今，国家发展日新月异，政策法规层出不穷。在此时代大变革的大背景之下，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如果不能紧随时代潮流前行，必然导致故步自封、墨守成规、停滞不前，贫穷落后，终将被时代洪流淘汰。我们联合水务集团积极谋求成功上市并及时修订新版员工手册，正是我们企业改变自己顺应时代潮流的具体体现之一。《员工手册》是企业规章、文化、战略的浓缩，是企业内的&amp;ldquo;法律法规&amp;rdquo;，起到了展示企业形象、传播企业文化的作用。合法的员工手册，可以成为企业有效管理的武器，同时是员工了解企业形象、认同企业文化的渠道，也是自己工作规范、行为规范的指南。希望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员工，能够真正理解消化本次培训内容，及时改变自己，按照新版员工手册严格要求自己，以适应公司新形势蓬勃发展的各项新要求，为公司的兴旺发达、长盛不衰贡献自己的青春与力量!
　　本次培训对广大员工是一次思想动员与精神洗礼，员工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改变和适应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今后，我们必将按照新版员工手册的要求指导工作，为公司发展站好岗服好务，将个人前途与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负青春、不负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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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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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滴“水”之恩，涌泉回报——随州联合玉龙感恩节包饺子活动纪实</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122-1.html</link>
<description>　　小雪节气后，断崖式降温席卷随州，冬雨连绵、严寒肆虐。但11月26日的随州联合玉龙食堂内，却是一番欢声笑语、热火朝天的景象。　　为踊跃践行总部感恩有你，凝心共进的感恩节活动，激发员工对集团的感恩情怀，增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凝聚力，我司很早即积极准备 : 一、接到活动通知后郑彬总经理第一时间指示成立以人事行政部陈真真主管为首的活动临时   </description>
<text>　　小雪节气后，断崖式降温席卷随州，冬雨连绵、严寒肆虐。但11月26日的随州联合玉龙食堂内，却是一番欢声笑语、热火朝天的景象。
　　为踊跃践行总部&amp;ldquo;感恩有你，凝心共进&amp;rdquo;的感恩节活动，激发员工对集团的感恩情怀，增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凝聚力，我司很早即积极准备 : 一、接到活动通知后郑彬总经理第一时间指示成立以人事行政部陈真真主管为首的活动临时筹备组;二、因感恩节源自西方对食物的感恩，筹备组果断拟订本次活动内容为包饺子项目;三、陈主管提前在公司微信群发布活动倡议号召大家热情参加并得到全体员工的积极响应，培养出浓厚的节前氛围;四、筹委会成员黄荣春提前两天在公司菜地精挑细选制作饺子馅儿所需的各种新鲜蔬菜同时迅速采购优质面粉、肉类、作料等等。
　　感恩节活动当天一大早，筹备组成员即提前到公司上班并会同食堂阿姨进行摘菜、洗菜、剁肉沫、制饺子馅等准备工作。10点整，各部门留下值班人员后派出的代表按要求陆续到达食堂，不上班的员工放弃在家的休息积极赶到食堂，下夜班的同事也不回家留在食堂帮忙。随着管委会成员悉数到场，活动正式开始并很快达到了高潮。
　　全员到齐后，大家戴好口罩洗干净手，跃跃欲试、翘首以待。当一叠叠整齐的面皮和白菜猪肉、芹菜香菇饺子馅儿摆放在干净的桌面上时，大家争先恐后，忙而不乱地一手拿起面皮一手挑起饺子馅包捏起来。大多数女同事包饺子自然得心应手、遥遥领先，很多男生开始却是笨手笨脚、动作滑稽，但他们虚心请教、耐心学习，在巧手女生的指点下很快掌握了包饺子的要领，后续速度也越来越快。虽然不是明确的竞赛，但彼此非常默契地暗地叫起劲儿来，各显身手，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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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在&amp;ldquo;厉行节约、反对浪费&amp;rdquo;的大红横幅印照下，你追我赶、相互促进，充分发扬了联合水务&amp;ldquo;团结&amp;rdquo;就是力量的企业文化精神，体现了人多效率高、人心齐泰山移的特点。不到一个小时，一个个有棱有形、元宝模样的饺子，一排排、一行行，错落有致、排列整齐地出现在我们眼前，就像一个个纪律严明、军容赫赫的士兵即将奔赴战场，大家彼此相视露出胜利般的欣慰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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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12点整公司例常午餐时间到来的时刻，就是我们品尝胜利果实的时候。大家围在灶台，引颈相望、迫不及待。掀开锅盖时雾状水蒸气剧烈升腾的那一刹那，整个食堂一片欢呼。沸腾的饺子水不断地喷涌着雪花般的浪花，晶莹雪白的饺子漂浮着我们馋涎欲滴、难以抵挡的食欲，更包含了我们对联合水务的爱心和感恩之心!
　　忙了一上午的其他值班同事来到食堂吃午餐，当一盘盘热气腾腾的饺子端上桌时，每个人的脸上再次洋溢出自豪和满足的笑容。大家纷纷拿起筷子或勺子，你一口我一口，一边吃着饺子一边情不由衷地交流着各自心得，共享劳动成果的美好滋味，鲜香的味道在舌尖绽放，真是好吃不如饺子。一个个热腾腾的饺子吃进去，在这酷寒的冬日里，心里暖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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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着金元宝似的饺子，郑总满面红光、意味深长地对我们说道 :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与付出，联合水务始终以感恩之心对待每一位员工，为感谢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公司开展了这次感恩节包饺子活动，这是公司回馈广大员工对工作的辛勤付出与努力以及构建和谐企业塑造充满爱心企业形象的一种方式。希望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员工，在以后的日子里，时刻怀着一颗对联合水务对公司的感恩之心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为公司的进一步繁荣发展贡献出自己的青春力量&amp;hellip;&amp;hellip;
　　本次活动增进了同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了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让大家都感受到了联合水务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
　　感恩是一种品德，是一种情感，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片肺腑之言，更是一种行为体表现，是以&amp;ldquo;寸草心&amp;rdquo;报&amp;ldquo;三春晖&amp;rdquo;的赤子之举。我们今天的感恩，不是漂洋过海来的舶来品，而是，内心深处深刻体会到的来自于公司的关怀带来的温暖感动!让我们时刻怀着感恩的心，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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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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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刘猛副总裁指导随州公司2021年度预算会议</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121-1.html</link>
<description>　　为保证随州联合玉龙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预算编制顺利开展，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高各预算主体的计划能力，联合水务高级副总裁刘猛在湖北区域财务总监魏芬、人事行政副经理邹玉珍的陪同下，于11月27日莅临随州指导部署相关工作。　　当日14点，刘总在公司会议室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紧凑而高效。总经理郑彬、副总经理姚行兵、总经理助理朱晓成   </description>
<text>　　为保证随州联合玉龙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预算编制顺利开展，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高各预算主体的计划能力，联合水务高级副总裁刘猛在湖北区域财务总监魏芬、人事行政副经理邹玉珍的陪同下，于11月27日莅临随州指导部署相关工作。
　　当日14点，刘总在公司会议室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紧凑而高效。总经理郑彬、副总经理姚行兵、总经理助理朱晓成、财务副经理吴丹丹、厂长张熊参会。刘总在会议中听取财务部2021年预算汇总分析，对预算相关指标提出要求，并对不合理之处现场修改，对2021年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新业务拓展提出新的挑战。会后，刘总指出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希望在座的各位部门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进一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绩效。也希望公司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主动沟通，共同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共同推动我司预算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结束后，刘总在郑总、朱总、张厂长的陪同下马不停蹄地视察全厂，在一期生物池，刘总了解到近段时间来我司进水形势越来越严峻的现实，表示将与政府和周边企业积极沟通缓解我司压力。在二沉池、高密池、消毒池、脱泥车间等工艺全流程构筑物里，都留下了刘总忙碌而坚实的足迹。在总排水口处，面对脚下经过我司处理后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的出水喷涌而出激荡起来的雪白浪花，刘总频频点头、不断称赞，充分肯定了我司今年取得的各项成绩，勉励我们戒骄戒躁、虚怀若谷、功成不居、锐意进取，把我司发展得更加美好，将联合水务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为随州当地的环境改善和生态建设继续做出我们自己的贡献。
　　

	

图 / 刘总视察工作
　　刘总不辞辛苦、辗转千里莅临我司指导工作，充分显示了总部领导对我司的殷切关怀与爱护重视!让我司全体员工在寒冷的冬日里感受到暖流阵阵涌动，情暖人心!时刻激励着我们奋勇前进!
　　谨以《七律-致敬刘猛副总裁》表达我们对刘总的敬意～
　　风尘仆仆副总裁，视察随州离上海。
　　不畏严寒山河阻，预算会议落地开。
　　指点过去得与失，高瞻远瞩谋未来。
　　运筹帷幄绘蓝图，决胜千里展雄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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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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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联合水务集团董事长兼总裁俞伟景视察咸宁区域工作</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83-1.html</link>
<description>　　9月2日上午，联合水务集团董事长兼总裁俞伟景先生、孟加拉项目副总经理俞世晋先生等一行，在联合水务咸宁区域总经理陶瑛、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毛雄辉、生产技术副总经理付红波的陪同下，先后前往王英水厂、王英水厂取水泵站以及杨林水厂，视察各水厂供水和设备运行等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新要求。　　今年，咸宁城区供水高峰期的   </description>
<text>　　9月2日上午，联合水务集团董事长兼总裁俞伟景先生、孟加拉项目副总经理俞世晋先生等一行，在联合水务咸宁区域总经理陶瑛、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毛雄辉、生产技术副总经理付红波的陪同下，先后前往王英水厂、王英水厂取水泵站以及杨林水厂，视察各水厂供水和设备运行等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新要求。
　　今年，咸宁城区供水高峰期的供水量不断刷新历史记录，俞总一直牵挂于心。到达王英水厂后，俞总一行随即前往供水调度中心。付总通过调度系统向俞总汇报各水厂的运行情况，并就夏季高峰供水期间的科学调度方案进行了详细汇报，确保在高峰供水期间公司各水厂可满负荷平稳运行。俞总提出，城区供水安全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调度中心务必发挥好综合管控作用，加强对王英水厂、潘湾水厂两个&amp;ldquo;主力&amp;rdquo;水厂的运行管理，既要保量，更要保质，让市民用上&amp;ldquo;放心水&amp;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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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俞总听取水质检测中心工作汇报
　　在水质检测中心，俞总一一询问了日常水质检测工作情况、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状况。经水质检测中心主任尹福兴介绍，目前水质检测中心具有生活饮用水94个项目检测能力，位居湖北省供水行业第二;使用的设备和仪器均在省内名列前茅，不仅是咸宁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最强的专业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也是湖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员单位。俞总对水质检测中心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鼓励水质检测中心要打开新局面，开拓新思维，发扬优势，保持荣誉，不断提高检测和服务能力，为联合水务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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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俞总一行视察厂区环境
　　户外骄阳似火，俞总顶着烈日深入供水一线。视察王英水厂各生产区设备运行状况，查看制水池水质、制水工艺及流程等。在平流沉淀池上，俞总听取了制水生产负责人对今年入夏以来源水水质变化和净水剂投加情况汇报，看到平流池出水堰汩汩溢出的清澈水流，俞总嘱咐要保持长效管理，切实把好水质安全稳定关，以新举措、优服务、高效率，为咸宁城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最坚实的供水保障。
　　俞总在视察供水设备运行车间时，就集团新上线的&amp;ldquo;设备管理平台及目视5S管理&amp;rdquo;运用情况进行了重点了解。机电设备部经理胡新国现场实操演练设备管理平台。俞总要求，要把新增设备管理平台用好，更方便地为生产部门提供设备维修服务。随后，俞总一行还仔细查看了设备运行以及日常巡检维护等情况。
　　九月初的咸宁地区依然高温不减。俞总一行不畏辛苦，在陶总等领导的陪同下，驱车前往王英水厂取水泵站和杨林水厂，深度了解取水泵站应对原水污染的应急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并听取杨林村水厂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措施汇报。俞总指出，农村饮水事关民生，责任重于山，要求水厂职工将供水使命牢记于心，确保安全持续供水。
　　当日下午，俞总在集团高级副总裁刘猛先生的陪同下，来到咸宁联合水务办公大楼，亲临各部门办公室，了解员工日常工作状况，与员工进行亲切交谈。俞总对大家为联合水务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并鼓励全体员工再接再厉，凝聚力量继续奋斗，为联合水务高质量发展再谱新篇，全力助推咸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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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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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专家组一行赴我厂调研</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82-1.html</link>
<description>　　9月4日，中国环科院部门总工、研究员王璠、研究员孟凡生，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工程师王天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处三级调研员陈敏，湖北省环科院水所工程师吴卫菊等一行赴我厂调研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地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要点。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吴德才、随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阮洪柱、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王伦建、   </description>
<text>　　9月4日，中国环科院部门总工、研究员王璠、研究员孟凡生，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工程师王天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处三级调研员陈敏，湖北省环科院水所工程师吴卫菊等一行赴我厂调研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amp;ldquo;十四五&amp;rdquo;规划地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要点。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吴德才、随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阮洪柱、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王伦建、随州排水管理处主任严贤江、随州联合玉龙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彬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首先了解我厂处理规模、出水执行标准、运行管理情况，随后参观了厂区、出水在线监测房间、出水外排口。专家一行查看了出水在线水质情况，出水水质长期COD &amp;le;20mg/L，NH3-N &amp;le;1mg/L，TP &amp;le;0.2mg/L，TN &amp;lt;10mg/L，出水水质优于国家城镇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除总氮外已达到地表Ⅲ类水体标准，专家组一行对我厂的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非常满意，并对我厂改善地市水生态环境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
　　此次调研，专家一行对我厂污水处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污水处理工作责任任重道远，保证污水处理出水安全达标排放是首要任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希望我们中水回用工作为地市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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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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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激发内训师潜能，打造优秀内训师队伍——咸宁区域开展为内训师献花活动</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81-1.html</link>
<description>　　为庆祝第36个教师节，9月10日上午，联合水务咸宁区域举行首届内训师献花活动，祝贺项目公司内训师们节日快乐!　　　　活动在人事行政副总经理张伟华的贺词下拉开序幕。邹玉珍、黎远、王丽三位2019年经集团层层选拔出来内训师分别上台，接过毛雄辉总经理、付红波副总、施政云常务副总经理献上的鲜花。在场全体人员通过热烈的掌声表达对内训师们工作的肯   </description>
<text>　　为庆祝第36个教师节，9月10日上午，联合水务咸宁区域举行首届内训师献花活动，祝贺项目公司内训师们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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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在人事行政副总经理张伟华的贺词下拉开序幕。邹玉珍、黎远、王丽三位2019年经集团层层选拔出来内训师分别上台，接过毛雄辉总经理、付红波副总、施政云常务副总经理献上的鲜花。在场全体人员通过热烈的掌声表达对内训师们工作的肯定，这也激励着我们内训师不忘立德训人初心、牢记为联合水务集团育人的使命。
　　联合水务咸宁区域总经理在活动中发表讲话，代表咸宁区域对三位内训师致以节日祝福，对他们在过去一年里在咸宁区域传播企业文化、传播思想、传播技能以及塑造新人等方面所作出努力给予充分肯定。陶总说，人民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使者，我们内训师是传播企业文化生力军。陶总还就今后如何激励我们内训师潜能，打造优秀内训师队伍提出要求，陶总要求我们要对内训师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内训氛围，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要求内训师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加强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培训技能，多下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员工队伍所需所求，有针对性开展员工培训，为联合水务全面提升我们员工队伍素质，培养人才、发现人才，激发内生动力发挥作用，凝聚力量。
　　参加献花活动中还有11位员工被列入内训师培养的预备队员，陶总勉力他们要向三位内训师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全面磨炼自己，争取早日进入内培训师队伍。活动在合影留念热烈气氛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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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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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弘扬黄河文化，争做供水担当</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1-80-1.html</link>
<description>　　2020年9月8日，由三门峡示范区政府主办的第26届三门峡黄河文化旅游节亲近母亲河&amp;middot;探秘古枣林户外露营帐篷节暨大型户外徒步活动盛大开幕，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师生、户外活动爱好者等1000余人参加当天活动。　　　　(图1：联合水务真精彩)　　上午10:00，随着主办方领导一声令下，参与活动的运动达人们沿着黄河廊道开始奔跑，来自三门峡联合水务的   </description>
<text>　　2020年9月8日，由三门峡示范区政府主办的第26届三门峡黄河文化旅游节&amp;ldquo;亲近母亲河&amp;middot;探秘古枣林&amp;rdquo;户外露营帐篷节暨大型户外徒步活动盛大开幕，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师生、户外活动爱好者等1000余人参加当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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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联合水务真&amp;ldquo;精彩&amp;rdquo;)
　　上午10:00，随着主办方领导一声令下，参与活动的运动达人们沿着黄河廊道开始奔跑，来自三门峡联合水务的12名运动健儿，挥舞着联合水务集团旗帜，欣赏着明清古枣林至老城渡口沿途多姿多彩的美景。联合水务团队成员英姿飒爽的身影和过硬的身体素质一路上获赞无数，三门峡联合水务的风采让大众印象深刻，用实际行动传扬联合水务集团&amp;ldquo;团结诚信 拼搏 共赢&amp;rdquo;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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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运动健儿展风采)
　　后勤组的4位同事，携手示范区的志愿者们，在供给点为参与人员发放水和纸巾，一起给参与者们加油打气，贴心的关怀、温暖的话语为大家送去一份清凉，同时也充分展现了三门峡联合水务服务社会、方便大众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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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宣传服务利于民)
　　&amp;ldquo;九曲黄河一份情，两岸绿林四季清&amp;rdquo;。做为供水人能参与为保护黄河水源地、宣传黄河流域文化而举办的活动是我们的骄傲，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让我们大家共同珍惜生命之水，让母亲河变得更加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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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amp;ldquo;供水担当&amp;rdquo;争先锋)
　　通过参与此次活动，对宣扬联合水务集团企业文化，塑造三门峡联合水务良好企业形象起到积极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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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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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拧紧“安全阀”背后迎增量红利 污水处理能否走出困境？</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44-1.html</link>
<description>　　涅槃中的污水处理产业正迎来加速变革和发展。　　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污水处理厂或将告别由进水带来的出水超标难题。　　按照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指出，新建冶金、电镀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   </description>
<text>　　涅槃中的污水处理产业正迎来加速变革和发展。
　　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污水处理厂或将告别由&amp;ldquo;进水&amp;rdquo;带来的&amp;ldquo;出水超标&amp;rdquo;难题。
　　按照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指出，新建冶金、电镀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此项新规的另一个亮点还在于对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更为符合实际。
　　《通知》还首次明确纳管企业必须将检测数据与污水处理厂共享，有助于运营单位及时应对水量水质冲击。
　　同时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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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污水处理厂&amp;ldquo;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amp;rdquo;能否免责，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由于牵涉行政处罚，污水运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厘清成为关注重点。在实际中，运营单位并不能直接把握所有超标因素，权力与责任实际不对等。也就是说，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并不能完全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也不例外。
　　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也指出，当前管控中，更多的情况是不切实际地一味加严。
　　截至目前，全国污水收集管道超过100万千米、每日污水处理规模超过2亿立方米。另据公开资料，截至2020年1月底，全国共有10113个污水处理厂获得了排污许可证。
　　而在王洪臣调研了全国46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后发现，超过1/5的污水处理厂水力负荷率大于120%，约2/3的水力负荷率大于80%。
　　&amp;ldquo;单纯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amp;rdquo;王洪臣说道。
　　尤其是集中了较高浓度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如果严重超标排放，其对环境的影响比散在点源更大。
　　实质出水超标则是，上游废水中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置能力那部分污染物未能得到有效处理而进入了外环境。
　　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超负荷直接导致沉淀、生化等工段水力停留时间缩短，污水处理效率下降。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谨慎接纳工业废水，禁止接入生化性差、有毒有害类生产废水。
　　以A2/O系统为例，进水pH值过高、过低，均会影响微生物正常生长;COD浓度过高导致碳氮比失衡，氨氮浓度过高会抑制硝化菌，均会影响脱氮效率。
　　这也意味着这一类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是现在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环境管理的重点。
　　污水处理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事务，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当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以财政资金弥补。
　　真正让污水处理企业困扰的，远非行政处罚本身，而是与行政处罚相伴随的36个月内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益(70%退税)损失。
　　与2019年污水处理行业上市公司污水处理完全成本1.30元/立方米相比，每立方米污水处理平均有33.8%利润空间。
　　过去的一年里，提标升级仍是各地污水厂的主要工作，不断提高的排放标准，使污水厂面临更大的运行压力。
　　高标准的出水要求下，污水厂除了升级改造，内部挖掘运行潜力也成为趋势。
　　污水处理仍将是重要议题，而重点将转移到现有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一级A排放标准仅占现有污水处理厂总量约60%)和地下水管网建设上。
　　而在国家政策的加持保护下，污水厂能否走出困境，仍需要时间和运行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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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1-01-0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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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盘点：近年来与智慧水务相关的利好政策都有哪些？</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43-1.html</link>
<description>　　伴随着水十条等利好政策的落地，水务行业对于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增高，智慧水务已经成为传统水务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智慧水务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水务行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目前已基本形成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的良好局面，那么近年来与智慧水务相关的利好政策都有哪些呢?　　1  习总书记在中   </description>
<text>　　伴随着&amp;ldquo;水十条&amp;rdquo;等利好政策的落地，水务行业对于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增高，智慧水务已经成为传统水务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智慧水务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水务行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目前已基本形成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的良好局面，那么近年来与智慧水务相关的利好政策都有哪些呢?
　　1.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
　　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标准化白皮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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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9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标准化白皮书》发布。
　　近年来，以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深度重构全球产业模式、企业形态和价值分工，并在推动全球工业体系发生深刻改革。标识解析体系作为工业互联网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支撑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也是实现工业互联网数据共享共用的核心关键。
　　3.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刻认识推进量子科技发展的重大意义
　　2020年10月16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其中一个关键变量。量子力学是人类探究微观世界的重大成果。量子科技发展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和战略价值，是一项对传统技术体系产生冲击、进行重构的重大颠覆性技术创新，将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
　　近年来，量子科技发展突飞猛进，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前沿领域，加快发展量子科技对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 国务院国资委决策颁布《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为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等决策部署，促进国有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在2020年9月22日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部署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对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提出了重要指导，主要内容为：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标，着力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把握方向，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创新;技术赋能，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突出重点，打造行业数字化转型示范样板;统筹布局，多措并举确保转型工作顺利实施。
　　5.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5月14日印发《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促进工业数据汇聚共享、深化数据融合创新、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着力打造资源富集、应用繁荣、产业进步、治理有序的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并提出加快数据汇聚、推动数据共享、深化数据应用、完善数据治理、强化数据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加强组织保障等七方面21条指导意见。
　　6.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amp;ldquo;上云用数赋智&amp;rdquo;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2020年4月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学习习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和赋能作用抗击疫情影响、做好&amp;ldquo;六稳&amp;rdquo;工作，进一步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新经济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amp;ldquo;上云用数赋智&amp;rdquo;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支持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和企业范围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数字孪生、5G、物联网和区块链接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
　　7. &amp;ldquo;新基建&amp;rdquo;，七大科技领域新机遇
　　2020年3月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决策层强调，要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其中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amp;mdash;&amp;mdash;这短短的一句话，让&amp;ldquo;新型基础设施建设&amp;rdquo; 再次成为热词。
　　5G作为移动通信领域的重大变革点，是当前&amp;ldquo;新基建&amp;rdquo;的领衔领域，此前5G也已经被高层定调为&amp;ldquo;经济发展的新动能&amp;rdquo;。不管是从未来承接的产业规模，还是对新兴产业所起的技术作用来看，5G 都是最值得期待的。
　　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该意见。《意见》指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意见》针对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9.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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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4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让我国在区块链这个新兴领域走在理论最前沿、占据创新制高点、取得产业新优势。要推动协同攻关，加快推进核心技术突破，为区块链应用发展提供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要加强区块链标准化研究，提升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要加快产业发展，发挥好市场优势，进一步打通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要构建区块链产业生态，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
　　10. 水利部先后印发《智慧水利总体方案》及《水利业务需求分析报告》
　　2019年6月23日，专家组听取了水利业务需求分析工作组和智慧水利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组的汇报，一致认为，在全面分析水利业务需求、广泛听取行业内外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的《智慧水利总体方案》及《水利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技术路线先进、方案可行，体现了水利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同意通过审查。
　　《水利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统筹提出了采集感知、网络通信、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性能和安全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需求。
　　《智慧水利总体方案》深度融合遥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设计了智慧水利总体架构，确定了天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高速互联的水利信息网、智慧水利大脑、创新协同的智能应用、网络安全体系、保障体系等六项重要任务，明确了应用、数据、网络与安全、感知等4类10项重点工程，是智慧水利推进的顶层设计。
　　11. 水利部印发《水利网信水平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水利部于2019年6月19日印发该方案，方案提出了实施网络安全防护提升行动、水利网络畅通行动、水利大数据治理服务行动、水文监测能力提升行动、水旱灾害防御联合调度行动、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节约用水与水资源监控能力提升行动、河湖和水土保持遥感监测行动、水利监督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等10项行动25项具体任务。
　　12. 中央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6月6日，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中央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规定提出，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13. 在2019年推进《数据安全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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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8年9月公布的&amp;ldquo;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amp;rdquo;中，《数据安全法》与其他68部法律被列为&amp;ldquo;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amp;rdquo;。在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在2019年将推进《数据安全法》立法工作。《数据安全法》的立法已经走上快车道。
　　此次《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和个人信息区分开来，不再沿用此前征求意见时的立法思路，更加强调以数据为核心的对信息社会、数据时代的基础性支持作用。
　　14. 自然资源部印发《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9版)》
　　2019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智慧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9版)》。
　　《技术大纲》明确，时空大数据平台是基础时空数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涉及专题信息的&amp;ldquo;最大公约数&amp;rdquo;(简称公共专题数据)、物联网实时感知数据、互联网在线抓取数据、根据本地特色扩展数据，及其获取、感知、存储、处理、共享、集成、挖掘分析、泛在服务的技术系统，连同云计算环境、政策、标准、机制等支撑环境，以及时空基准共同组成时空基础设备。
　　15. 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重要讲话
　　&amp;ldquo;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amp;rdquo;2018年5月14日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科学分析当前面临的任务挑战，对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了重要原则、进行了具体部署。讲话展现强烈使命担当、蕴含深厚民生情怀、具有宽广全球视野，发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进军号令。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引下，我国各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如火如荼展开。
　　16. 习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重要论述综述
　　2018年4月20日，习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amp;ldquo;两个一百年&amp;rdquo;奋斗目标同步推进，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的目标不断前进。
　　17. 用好大数据 布局新时代&amp;mdash;&amp;mdash;学习习总书
　　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
　　2017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
　　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深刻分析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结合我国实际对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作出部署要求，为用好大数据、赢得新时代发展的战略主动指明了方向。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创新发展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面对新的时代要求，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就要在突破核心技术、完善政策环境、加快构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迈出新步伐。
　　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通过5年目标与15年目标，可见该热点的持续时间会较长。
　　19. 住建部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2015年9月15日，住建部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政治工作指南》。
　　《指南》规定，根据以往掌握的水体污染和投诉情况，城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对所有城市水体的黑臭情况进行预评估并予以公示。对于可能存在争议、预评估结果为无黑臭的城市水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进一步判别。
　　20. 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以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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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工业化和信息化部部长汇报工作情况。
　　报告指出，新一代通信技术与制造业加速融合，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线。一是智能制造正成为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二是消费互联网持续扩张，工业互联网快速兴起;三是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
　　21. 国务院正式发布&amp;ldquo;水十条&amp;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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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国务院在2015年5月15日制定该行动计划。
　　计划提出，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22. 《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8月，为规范和推动智慧城市的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八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幅增强，综合竞争优势明显提高，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政策推进力度不断增强，新兴技术和智能工业不断融合，智慧水务也与大数据服务手段紧密结合，随着水务投资规模的增加，水务行业的发展具有很明显的前景，智慧水务建设势在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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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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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第四届“深水杯”全国大学生给排水科技创新大赛圆满落幕</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42-1.html</link>
<description>　　2020年12月20日，第四届深水杯全国大学生给排水科技创新大赛在广西桂林圆满落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李伟光、中国水协科技委主任张金松、桂林理工大学校长解庆林、兰州交通大学教授张国珍、桂林理工大学教授张学宏，以及中国水协科技委嘉宾和专家出席了闭幕式与颁奖典礼。　　　　经过决赛、总决赛激烈的角逐，华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福建工程   </description>
<text>　　2020年12月20日，第四届&amp;ldquo;深水杯&amp;rdquo;全国大学生给排水科技创新大赛在广西桂林圆满落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李伟光、中国水协科技委主任张金松、桂林理工大学校长解庆林、兰州交通大学教授张国珍、桂林理工大学教授张学宏，以及中国水协科技委嘉宾和专家出席了闭幕式与颁奖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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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决赛、总决赛激烈的角逐，华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福建工程学院获得创新大赛团体特等奖，哈尔滨工业大学等5支团队获得创新大赛团体一等奖，湖南大学等24支团队获得创新大赛团体二等奖，华东交通大学等40支团队获得创新大赛团体三等奖。湖南科技大学和内蒙古科技大学2支团队获得定向主题竞赛团体一等奖，兰州交通大学等4支团队获得定向主题竞赛团体二等奖，安徽理工大学等6支团队获得定向主题竞赛团体三等奖。此外，还有东华理工大学等6支团队获得创新大赛最佳风采奖;哈尔滨工业大学等4支团队获得创新大赛最佳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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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协科技委主任张金松对竞赛给予中肯的点评，向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团队表示热烈祝贺，他表示，比赛是展示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创新文化的窗口，也是高校、企业、行业之间营造创新氛围的重要平台。创新不是在某个时间点画上句号，凝聚更多具有创新的企业，与高校的学生更早地对接，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广大在校大学生的积极参与，才更能孕育给排水行业更浓郁的创新氛围，希望明年我们能拿出更加优秀的作品呈现在创新大赛，让不同的层次的在校生有更多的交流与沟通。
　　

	
中国水协科技委主任 张金松
　　华中科技大学王宗平教授点评竞赛时表示，祝贺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本次大会有以下亮点和特色，第一，线上线下形式互动活跃;第二，参赛队伍准备充分，参赛队员热情活泼;第三，参赛作品内容丰富，涵盖创新大赛的八个主题方向;第四，创新大赛作品充分体现生态优先，创意新颖有智慧，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和创新。希望同学们能够继续发扬良好的精神风貌，改善不足之处。最后，祝愿全国给排水创新大赛越办越好。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王宗平
　　最后，桂林理工大学教授张学宏总结道，感谢深水集团为本次给排水创新大赛给予大力支持，感谢各位同仁、老师、同学们对本次大赛活跃的参与，明年我们将在天津大学相聚。
　　第四届&amp;ldquo;深水杯&amp;rdquo;全国大学生给排水科技创新大赛是给排水专业的一次盛事，也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科技交流，创新交流的一个重要桥梁。此次大赛虽已结束，但是我们未来的创新之路永不止步。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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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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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湖北划定生态环境分类管控单元 超三分之一国土为生态保护区</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41-1.html</link>
<description>　　全省被划为1076个管控单元，按其功能实行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12月18日，我省发布《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生产生活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得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符合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　　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年11月，湖北   </description>
<text>　　全省被划为1076个管控单元，按其功能实行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12月18日，我省发布《关于加快实施&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生产生活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得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符合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
　　&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年11月，湖北&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成果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核。根据&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全省划定为1076个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目前，我省优先保护单元322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79%，以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为主，包含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这些单元内，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重点管控单元343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13%，主要是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城镇区和产业园区。这些单元将重点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411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9.08%，主要是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的管控单元，这些区域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
　　据介绍，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我省将严格遵守&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不变通突破、不降低标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据悉，我省将建立&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信息管理平台，实现&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成果动态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实施情况评估。5年内，因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等原因确需更改的，可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定后更新。 &amp;ensp;(胡弦)
湖北的&amp;ldquo;生态格格&amp;rdquo;来了
　　18.59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被划分为1076个不同单元，不同单元实行不同的生态管理。这意味着，我省为每一块国土标明了基本功能，实行如同社区网格般的严格生态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人士称，基于&amp;ldquo;三线一单&amp;rdquo;(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湖北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建立&amp;ldquo;1+17+N&amp;rdquo;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这中间的&amp;ldquo;1&amp;rdquo;，是省级总体管控要求，&amp;ldquo;17&amp;rdquo;指各市州管控要求，&amp;ldquo;N&amp;rdquo;，即1076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每块土地都有&amp;ldquo;标记&amp;rdquo;
　　在湖北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上，鄂西地区基本被绿色覆盖，即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分别为红色和黄色，广泛覆盖了鄂中和鄂东地区，红色区域多以武汉为圆心向外拓展。
　　对于每一位湖北人而言，都可以找到脚下每块土地的生态&amp;ldquo;标记&amp;rdquo;，哪里要重点保护、哪里可以发展工业，一目了然。以武汉为例，总共104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29个优先保护单元，52个重点管控单元，23个一般管控单元。单元划分细到各区，如洪山区，有生态保护红线、黄陂武湖水厂水源地及汇水区、长江白沙洲水厂水源地及汇水区总共3个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则为洪山区和左岭镇。
　　&amp;ldquo;优先保护&amp;rdquo;严限建设开发
　　在1076个环境管控单元中，优先保护单元被视为&amp;ldquo;开发建设禁区&amp;rdquo;。这些严格限制建设开发的地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空间等。
　　优先保护单元面积占比最高的为神农架，达到90.28%;其次为十堰，达到71.73%;第三为恩施，达56.21%。
　　优先保护单元内，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
　　工业区居住区间须设隔离带
　　根据《意见》，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是人口密集、工业林立的城镇区及工业园区。这些地方生活、工业排放集中，是产生污染物的重要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占比最高的为武汉，达59.79%;其次为潜江，达56.81%;第三为荆门，达47.6%。
　　按照要求，这些区域内企业间、园区与居住区间须设置隔离带;合规园外不得建设钢铁、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类项目;留足河道、湖泊、湿地&amp;ldquo;保护区&amp;rdquo;，严禁新建项目占用水域;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将被要求整改、搬迁、退出。
　　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和跟踪管控，无风险和中轻度污染风险的农产品产地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重度污染风险区的农产品产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同时，在农产品产地外围隔离带内，禁止新改扩建土壤污染高风险企业。
　　农村严控化肥农药施加量
　　一般管控单元，面积占比最高为天门，达82.85%;其次为孝感，76.7%;第三为黄冈，占比61.54%。
　　据了解，该管控单元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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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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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全面通水六年——南水北调东中线调水超三百九十四亿立方米</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40-1.html</link>
<description>　　12月12日，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迎来全面通水6周年。记者从水利部获悉：6年来，工程累计调水超394亿立方米，1 2亿人直接受益，其中，中线工程调水348亿立方米，约6900万人受益;东线工程向山东调水46亿立方米，惠及人口约5800万。目前，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工作正稳步推进。　　东中线一期工程全面通水以来，累计实施生态补水超52亿立方米，推动了沿   </description>
<text>　　12月12日，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迎来全面通水6周年。记者从水利部获悉：6年来，工程累计调水超394亿立方米，1.2亿人直接受益，其中，中线工程调水348亿立方米，约6900万人受益;东线工程向山东调水46亿立方米，惠及人口约5800万。目前，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工作正稳步推进。
　　东中线一期工程全面通水以来，累计实施生态补水超52亿立方米，推动了沿线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自2018年中线工程实施生态补水以来，华北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止跌回升;沿线河湖生态得到有效恢复。截至2020年9月末，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埋深平均为22.49米，与2015年同期相比回升了3.68米。东线工程增加了沿线河湖水网的水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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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3</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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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河湖长制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9-1.html</link>
<description>　　2020年12月15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河湖长制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交流各地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和巡(护)河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对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河湖长制进行了研究部署。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主持会议并讲话。　　魏山   </description>
<text>　　2020年12月15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河湖长制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交流各地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和巡(护)河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对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河湖长制进行了研究部署。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主持会议并讲话。
　　魏山忠指出，加强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和巡(护)河队伍建设是建立完善&amp;ldquo;河长湖长+河长办+部门+巡(护)河员&amp;rdquo;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打通河湖管护&amp;ldquo;最后一公里&amp;rdquo;的重要环节，是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河湖长制的重要举措。
　　魏山忠强调，各地要加强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强化巡(护)河队伍建设，守护好河湖管护&amp;ldquo;最前哨&amp;rdquo;。
　　魏山忠要求，各地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和巡(河)护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强化工作绩效，加快推动河长制湖长制&amp;ldquo;有名&amp;rdquo;&amp;ldquo;有实&amp;rdquo;&amp;ldquo;有能&amp;rdquo;。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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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3</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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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水利部部署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8-1.html</link>
<description>　　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全面安排部署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工作。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黄河流域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部分地区水资源超载问题突出。在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   </description>
<text>　　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全面安排部署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工作。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黄河流域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部分地区水资源超载问题突出。在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关键举措，是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动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的迫切需要。水利部高度重视，鄂竟平部长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依据与标准，部署推进工作。
　　《通知》明确了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包括干支流地表水超载13个地市(涉及6个省区)、地下水超载62个县(涉及4个省区17个地市)。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
　　《通知》要求超载地区尽快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通知》明确了评估和解除机制，水利部每3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估，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通过治理后已转变为不超载的，解除对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仍然超载的继续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超载地区经治理，自评估后认为已经不超载的，可以提前向水利部申请解除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经水利部组织核验通过后予以解除。《通知》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抓好政策落实等。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督促水资源超载地区做好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工作，制定超载治理方案，督促抓好落实，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转变，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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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3</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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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王东京专栏丨合理划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7-1.html</link>
<description>　　当前我国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中央提出要优先保就业。而要保就业，就必须稳住市场主体。事实上，年初以来国务院已经推出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对企业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我写这篇文章，则是想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角度，讨论怎样合理划定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成本。　　先说我的观点。在我看来，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   </description>
<text>　　当前我国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中央提出要优先保就业。而要保就业，就必须稳住市场主体。事实上，年初以来国务院已经推出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对企业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我写这篇文章，则是想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角度，讨论怎样合理划定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成本。
　　先说我的观点。在我看来，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多多益善。从理论上讲， 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当年亚当&amp;middot;斯密讲，政府是守夜人;弗里德曼也说，政府是我们的仆人。而无论是守夜人还是仆人，政府都应当承担提供&amp;ldquo;国家安全、社会公正、公共品(服务)、助弱扶贫&amp;rdquo;等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当然不是说政府就得大包大揽，或者事必躬亲。比如照顾孤寡老人，早些年，国内的养老院皆由政府投资，而今天大多是由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品也如此。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职责，可经济学指出，提供公共品不等于要直接生产公共品，&amp;ldquo;提供&amp;rdquo;与&amp;ldquo;生产&amp;rdquo;并非一回事，两者可以分离。
　　是的，社会责任可由政府承担，也可让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怎样做才算是履行社会责任呢?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必须赞助公益慈善活动。赞助公益慈善活动当然是履行社会责任，而且应该大力鼓励与提倡。但我认为此看法有失偏颇。事实上，只要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某项公益活动，即便企业不出钱也是履行社会责任。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到底如何划分?具体哪些社会责任应由政府亲力亲为;哪些社会责任可以委托企业履行?对此，有学者主张要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分析，而我认为只需要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作比较。因为社会责任无论由政府履行还是由企业履行，其收益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
　　由此看，从成本角度划分社会责任，大方向应该对。难题是成本种类繁多，我们该选哪些成本作判据?这些日子思来想去，我觉得与此相关的成本主要有两种：一是沉没成本;另一是交易成本。沉没成本是指付出后难以回收的投资。比如你家里装地暖，地暖一旦安装，投资就算&amp;ldquo;沉没&amp;rdquo;了，即便你不用地暖，投资也无法收回。
　　对交易成本，读者应该不陌生，简单地说，是指达成某笔交易所花费的非生产性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收集、广告推介以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谈判、协商、签约、合约履行等费用。这是说，除了直接生产成本外，所有其他费用皆为交易成本。为了与生产成本相区别，也有学者称其为&amp;ldquo;制度成本&amp;rdquo;。
　　读者也许要问：我们为何要根据这两种成本来划社会责任?为方便理解，让我用案例作解释：
　　十多年前我访问法国电力公司(法电)，该公司一位高管说，他们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事情是这样，法国边远山区之前有穷人用不上电，希望得到政府帮助。于是政府把此事交给了法电，而法电也欣然接受。为什么?我问过那位高管，他回答说，若政府直接供电，需架设专线;而法电有输电网，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公司补贴，公司不赔钱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
　　读者听明白没?在这件事上政府与法电能达成合作，原因有二：第一，法电有现成的输电网，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已经沉没。既然投资已经沉没，顺便替政府给穷人送电不过是举手之劳;第二，政府按成本价与法电结算，政府可节省(架专线)大笔投资，而法电则可赢得社会声誉。各得其所，自然是一拍即合。
　　据此分析，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企业已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若非如此，恐怕企业就不会积极合作了。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amp;ldquo;垃圾焚烧&amp;rdquo;。处理垃圾焚烧事关公共环境，无疑也是社会责任。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按上面的分析，若企业有焚烧设备(沉没成本)可交给企业，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无焚烧设备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再比较&amp;ldquo;交易成本&amp;rdquo;。从固定资产投资看，新建一间相同的垃圾焚烧厂，购买设备的费用政府与民企应该相同，但由于政府投资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所建的垃圾焚烧厂是国企;而民企则是自掏腰包。预算约束不同，日后企业运行的协调、监管等交易成本会不同。原则上讲：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社会责任就由国企承担;反之，则可委托民企承担。
　　据我多年观察，民企的交易费用通常会低于国企。也正因如此，所以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可以交由民企履行。不过要让民企接受，政府得做好两件事：一是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amp;ldquo;服务&amp;rdquo;;二是明确界定权利，允许民企向受益人收取适当费用。两者可选其一，也可双管齐下，总之是不能让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吃亏。
　　最后我再强调一遍：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事情可以委托企业办，但成本得由政府付。过去企业办社会有过教训，痛定思痛，我们绝不可重蹈覆辙。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政府应为企业排忧解难，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我这样讲读者同意么?
　　本文转载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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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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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6-1.html</link>
<description>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要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　　在宁夏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生态保护。他到黄河沿岸察看黄河生态治理保护状况，听取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汇报。他指出，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   </description>
<text>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要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
　　在宁夏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生态保护。他到黄河沿岸察看黄河生态治理保护状况，听取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汇报。他指出，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要明确黄河保护红线底线，统筹推进堤防建设、河道整治、滩区治理、生态修复等重大工程，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
　　去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提出了一个重大国家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从去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兰州考察黄河到当年9月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今年5月又在山西考察了重要的黄河支流汾河，不到一年的时间，他4次实地考察黄河，足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在他心中的分量。
　　在宁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今年以来，虽然疫情影响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安排，但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参加首都植树活动，在浙江、陕西、山西、宁夏考察调研时一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贯彻始终。
　　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湿地贵在原生态，原生态是旅游的资本，发展旅游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不能搞过度商业化开发，不能搞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更不能搞私人会所，让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在秦岭，他要求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在山西听取太原市汾河及&amp;ldquo;九河&amp;rdquo;综合治理、流域生态修复等情况汇报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把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推进能源革命、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统筹起来。他首次提出&amp;ldquo;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amp;rdquo;的&amp;ldquo;四治&amp;rdquo;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把祖国北疆这道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内蒙古的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
　　从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保护持之以恒的关注，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对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在&amp;ldquo;五位一体&amp;rdquo;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生态环境是关乎国家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不是短期政策安排，而是国家发展战略，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不可懈怠和侥幸。
　　习近平总书记曾召开两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而黄河流域，尤其是黄河流经的西北地区，是中国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同时经济发展还需努力。陕西、山西、宁夏、甘肃、内蒙古等一线对华北、东北以及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需要付出更多努力。这也是总书记一年多来不断在该区域考察的原因。这里的山山水水见证着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情怀。
　　本文转载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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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2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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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沪苏通大桥为苏北经济助力</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5-1.html</link>
<description>　　世界上最大的桥梁之一7月1日在中国通车，连接了中国最富裕的城市之一上海与长江对岸不那么发达的邻近地区，将有力地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耗资150亿元人民币建设地沪苏通大桥将大幅缩短这座城市与江苏省北部拥有720万人口地工业城市南通之间的通行时间。　　这座历时6年零4个月建成的大桥全长11072米，主跨1092米，是世界上首座超千米跨度的公铁两用   </description>
<text>　　世界上最大的桥梁之一7月1日在中国通车，连接了中国最富裕的城市之一上海与长江对岸不那么发达的邻近地区，将有力地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耗资150亿元人民币建设地沪苏通大桥将大幅缩短这座城市与江苏省北部拥有720万人口地工业城市南通之间的通行时间。
　　这座历时6年零4个月建成的大桥全长11072米，主跨1092米，是世界上首座超千米跨度的公铁两用桥梁。它耗用钢材48万吨，主塔高330米，也是世界上最高的公铁两用斜拉桥。
　　经济学家说，这座上层为6车道公路、下层为4线铁路的大桥将有助于苏北融入中国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长三角。新开通的上海至南通铁路将把两地之间的通行时间从3个多小时缩短至1个多小时多一点。经由高速公路从南通开车去无锡，现在只要40分钟就能到达。
　　研究长三角发展问题的专家陈雯说，这座新的大桥对于振兴苏中和苏北经济具有&amp;ldquo;里程碑意义&amp;rdquo;。她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amp;ldquo;它将使这些地区与上海更好地融合，利用(上海的)资源。&amp;rdquo;
　　她说：&amp;ldquo;这座大桥填补了中国东部铁路网数十年来因为长江而存在的一个缺口。现在，这个铁路网向北一直延伸到山东乃至北京和天津，向南则一直延伸到浙江和福建两省。因此，这座大桥将推动区域一体化，帮助振兴沿海地区经济。&amp;rdquo;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先待城市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说，由于地形相对平坦和洪涝灾害频发，苏北地区的铁路交通不太发达。他说：&amp;ldquo;苏北的城市和工业发展相对较慢，农业增长也不稳定。&amp;rdquo;
　　他还说：&amp;ldquo;与苏州和无锡等富裕的苏南城市不同，苏北的经济相对欠发达。&amp;rdquo;
　　曾刚说，新的大桥将促进商品和人员的流动，使城市在发展中实现互补。他说：&amp;ldquo;上海拥有雄厚的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而南通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生态资源。他们可以相互补充。&amp;rdquo;
　　曾刚说，近年来，随着更多的人支持铁路运输尤其是高速铁路运输，江苏一直热衷于投资铁路项目。
　　目前江苏省有6条高铁在建，总投资1800多亿元，其中大部分位于苏北地区。除了7月1日开通的沪苏通铁路外，预计今年还将开通3条高铁。
　　沪苏通大桥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该国正在放缓的经济而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之一。其他大型项目包括港珠澳大桥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曾刚说，在经济放缓和新冠疫情的背景下，预计北京将继续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以刺激经济。
　　他说：&amp;ldquo;政府也希望私营企业加入到投资热潮中，不仅投资传统基础设施，而且投资数字经济等&amp;lsquo;新基建&amp;rsquo;领域。这就是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内)疫情开始趋缓时率先重启的原因。&amp;rdquo;
　　本文转载自《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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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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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做大做强绿色产业链具有积极意义</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4-1.html</link>
<descrip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提出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等政策支持，培育一批绿色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产业集聚、提升绿色产业竞争力、构建绿色产业链和技术创新体系、打造智能运营服务平台、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力争   </description>
<text>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提出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等政策支持，培育一批绿色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产业集聚、提升绿色产业竞争力、构建绿色产业链和技术创新体系、打造智能运营服务平台、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力争到2025年，培育形成绿色产业发展新动能。
　　在全球疫情形势之下，中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来的高速发展是不科学的，也不可持续。随着消费和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发展、绿色发展正在成为时代强音，发展绿色经济成为了中国经济转型关键期的必然选择。中国绿色产业虽已取得重大进步，但依然面临绿色产业基地大而不强，低水平、低效益，绿色制造技术及装备发展滞后，人才不足等的问题。
　　首先是绿色产业概念较为宽泛、体制机制尚未健全。中国绿色产业的兴起已经成为国内外瞩目的趋势，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原则和方向。广义的绿色产业发展涵盖了环保、低碳、循环发展的全部内容，又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取向，强调通过转变生产、消费方式，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从绿色产业发展实践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绿色产业的概念、与边界界定不清的情况，容易导致&amp;ldquo;泛绿色&amp;rdquo;监管困难、产业政策无法聚焦等问题。
　　其次是可推广应用的绿色发展技术不足。中国政府在推动产业园区生态化发展方面做了很有意义的探索，先后推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并分别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及制度保障体系。绿色产业基地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系统化的技术，但是目前部分绿色园区大而不强，诸如废物最少化技术、循环再生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水重复利用技术等实用化的绿色新技术少，可以推广应用的更少，高消耗、高污染、低水平、低效益等问题依然存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绿色产业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加强绿色技术的研发，并创造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再次是智能化水平建设尚待提高，人才供给仍需加强。现代化的绿色产业基地需要先进的数字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提供支撑。目前，有部分生态工业园区在绿色化改造时遇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及资源利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园区环境管理数据较为匮乏，难以对园区的绿色发展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另外，绿色产业还存在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一些工业园区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有的甚至没有专职人员，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中国正处于脱贫攻坚的重要历史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amp;ldquo;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amp;rdquo;。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支持绿色产业基地建设，不仅能够在保持金融公平、环保兼顾的基础上增进金融扶贫的效率，更能够培育形成增长新动能。
　　首先，建立健全绿色金融识别机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环保信息披露。科学合理地制订绿色金融标准，对绿色发展的经济活动进行识别，可以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绿色产业基地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基地建设要有清晰化的顶层设计。例如，重庆两江新区绿色产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确定了&amp;ldquo;五个一、尝试三个探索创新&amp;rdquo;的思路，具体包括：一个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一项引导政策、一只绿色股权投资基金、一个绿色金融项目库和一个政金企信息共享平台;尝试在绿色产品、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三个方面开展探索创新。通过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协调发展，也可以扩大就业人数。
　　第三，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创新取得&amp;ldquo;双效益&amp;rdquo;成效。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可以为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快速地识别绿色项目提供制度框架，更好地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支持目录建设。反过来，完善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能够推动项目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amp;ldquo;双效益&amp;rdquo;。比如在绿色产业基地引入新技术、新产能期间，绿色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通过绿色识别后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撑，有助于更快地完成技术更新和改造，熨平短期停产导致的不平衡，实现&amp;ldquo;双效益&amp;rdquo;。
　　做大做强绿色产业链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从国内层面看，做大做强绿色产业链，可以推动中国绿色资本市场发展，而绿色资本市场发展可以反哺绿色产业，比如可以建立绿色创业板激活绿色产业动能;从国际层面看，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做大做强绿色产业，可以促进中国与欧洲等地区的绿色合作，推动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
　　本文转载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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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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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尼罗河水之争日趋尖锐</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3-1.html</link>
<description>　　现在，水资源争夺战在非洲展开&amp;mdash;&amp;mdash;即便对战方至今并未动用武器，而是通过挖掘机和舌战对抗。非洲开发银行的数据显示，现在就已有大约三分之二非洲农村居民得不到充足的水资源供应。　　目前，非洲的一个巨型水坝项目引发强烈不满。非洲大陆新的希望之星埃塞俄比亚计划动用超过50亿美元修建水坝，拦截流经本国的青尼罗河。这一计划主要令下游的埃及感到   </description>
<text>　　现在，水资源争夺战在非洲展开&amp;mdash;&amp;mdash;即便对战方至今并未动用武器，而是通过挖掘机和舌战对抗。非洲开发银行的数据显示，现在就已有大约三分之二非洲农村居民得不到充足的水资源供应。
　　目前，非洲的一个巨型水坝项目引发强烈不满。非洲大陆新的希望之星埃塞俄比亚计划动用超过50亿美元修建水坝，拦截流经本国的青尼罗河。这一计划主要令下游的埃及感到惊慌，因为几个世纪以来，尼罗河水一直是该国人民的生存基础。对埃塞俄比亚已经开始蓄水的指责正在加剧冲突。
　　埃塞俄比亚的大坝真会切断埃及的水源?这座水坝已建成近2公里长、超过150米高。
　　近半个世纪以来，这项蓄水量可达740亿立方米的著名工程一直处于规划中。未来几年，大坝完全建成后的装机容量可达6500兆瓦&amp;mdash;&amp;mdash;发电量是埃塞俄比亚迄今为其约1.1亿人口所提供店里的二倍。
　　长期以来，埃及一直将尼罗河视为本国财产，埃及几乎所有用水均来自这条河流。埃及担心新水坝可能切断自己的这条历史命脉，因此坚持要求埃塞俄比亚用15年时间，而非目前计划的4至7年时间完成蓄水。
　　埃及要求埃塞俄比亚承诺始终让大坝释放足量的水，从而保持尼罗河达到一定水位。而埃塞俄比亚拒绝在干旱时期减少蓄水，以免其电力生产遭受损失。
　　据称，如果大坝运行不考虑埃及的用水利益，非洲东北部的和平与安全将收到威胁。
　　如果埃及能部分受益于这座大坝，或许有助于解决冲突。例如，大坝生产的多于电力或可使长期电力供应不足的埃及获益。
　　本文转载自《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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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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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淡水危机倒逼印度农业改革</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2-1.html</link>
<description>　　在印度北部一个炎热的夏天，阿贾伊&amp;middot;辛格坐在水泵旁，看着他的10英亩农田。他以前种植水稻，每年能有约15万卢比(约合14000元人民币&amp;mdash;&amp;mdash;本网注)的收入，远远高于这个世界第二人口大国的平均收入。　　而现在，他在6英亩的土地上种植珍珠粟、豇豆、葫芦和玉米&amp;mdash;&amp;mdash;这些作物的耗水量比水稻少80%左右，而且消耗的劳动力、肥料和电力也较少。虽然一个节水项   </description>
<text>　　在印度北部一个炎热的夏天，阿贾伊&amp;middot;辛格坐在水泵旁，看着他的10英亩农田。他以前种植水稻，每年能有约15万卢比(约合14000元人民币&amp;mdash;&amp;mdash;本网注)的收入，远远高于这个世界第二人口大国的平均收入。
　　而现在，他在6英亩的土地上种植珍珠粟、豇豆、葫芦和玉米&amp;mdash;&amp;mdash;这些作物的耗水量比水稻少80%左右，而且消耗的劳动力、肥料和电力也较少。虽然一个节水项目给他每英亩7000卢比(约合651元人民币&amp;mdash;&amp;mdash;本网注)的补贴，但这仍然是一场赌博：与政府总是以固定价格收购的大米不同，这些作物没有市场保障。
　　&amp;ldquo; 我之所以冒这个风险是因为，我想要为子孙后代留下足够的水源。&amp;rdquo;辛格在位于首都新德里以北数小时车程的格尔纳尔的农场说。
　　不得不减少水稻种植
　　印度的13亿人口只能获得全世界大约4%的水资源，而农民消耗了可用地下水的近90%。随着全球气温上升，加上过度使用水资源耗尽了现有资源，这个亚洲第三大经济体的人民生活和各行业面临的威胁都将加剧。
　　水资源短缺已经很严重：该国近一半人口面临着极端的用水压力，每年约有20万人因为得不到足够的安全用水而死亡。在气候变化的刺激下，水危机迫使印度总理纳伦德拉&amp;middot;莫迪的政府努力改变数十年来的耕作习惯，说服这个国家最有影响力的选民集团改变他们种植的农作物。像水稻和小麦这样的耗水作物被放弃，玉米和豆类作物成为选择。
　　&amp;ldquo;这只是开始。&amp;rdquo;印度前农业部长西拉杰&amp;middot;侯赛因在谈到辛格等农民加入的计划时说，&amp;ldquo;这种做法迟早会在全国推广。在理想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应该为一部分支出提供资金，为农民放弃种植水稻和甘蔗提供奖励。单靠各邦无法负担这样雄心勃勃的计划。&amp;rdquo;
　　说服农民改种不容易
　　如果格尔纳尔项目能说明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这个任务并不容易。
　　在水稻种植区，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7米，但这里很少有农民热衷于试验新作物。在哈里亚纳邦实行的第一年，该项目预计将有大约10万公顷的土地改种其他作物，但这只占这个北方邦水稻种植面积的约7%。
　　农民喜欢种植大米和小麦主要是因为价格稳定和国家有购买保障。这两种主食，连同另一种耗水的作物甘蔗，占了印度总耕作面积的40%，但是却消耗了大约80%的灌溉用水。玉米和小米用水量较少，但它们的价格稳定性无法保障。
　　负责管理格尔纳尔项目的官员阿迪蒂亚&amp;middot;普拉塔普&amp;middot;达巴斯说，必须谨慎应对这一变化。&amp;ldquo;改变农民的心态是实施这项计划的主要挑战。&amp;rdquo;
　　更激进的做法会适得其反。今年早些时候，当哈里亚纳邦政府试图在该邦部分地区将水稻种植限制在耕作面积的一半时，就爆发了抗议活动。一些得到反对党国大党支持的农民说，政府不能剥夺农民种植价格最好的作物的权利。
　　需要政府多样化激励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印度的粮食政策一直把重点放在小麦和大米上，当时的绿色革命改变了农业格局，使该国首次实现粮食自给自足。
　　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对化肥、电力和水的补贴为印度成为这两种主粮的世界第二大生产国铺平了道路。政府以最低支持价格购买这些作物&amp;mdash;&amp;mdash;即便是在供应过剩的时候。对印度农民来说，这些习惯很难打破。
　　&amp;ldquo;多样化激励措施不是坏主意。&amp;rdquo;联邦政府前首席经济顾问、国家公共财政和政策研究所教授伊拉&amp;middot;帕特奈克说，&amp;ldquo;政府在推动许多改革措施之前应先向农民进行解释。改革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amp;rdquo;
　　除了哈里亚纳邦之外，其他邦也有一些间接项目，以激励农民改种低水分密集型作物。北部的旁遮普邦是小麦和大米的主要产地，政府现在向使用较少电力抽取地下水的农民提供现金奖励。在金融中心孟买所在的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鼓励农民使用滴灌技术种植甘蔗。
　　本文转载自《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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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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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湖北出台2.3万亿补短板项目 抓投资促消费推动疫后重振</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1-1.html</link>
<description>　　投资2 3万亿元、景区免门票、发消费券&amp;hellip;&amp;hellip;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严重的湖北省正在发力疫后重振计划。　　8月17日，湖北省政府网站消息，《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该方案涉及到补短板项目4572个，估算完成投资约2 3万亿元，瞄准十大重点领域，具体包括公共卫生体系、交通、水利、能源、新基建、冷链物流和   </description>
<text>　　投资2.3万亿元、景区免门票、发消费券&amp;hellip;&amp;hellip;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严重的湖北省正在发力疫后重振计划。
　　8月17日，湖北省政府网站消息，《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amp;ldquo;十大工程&amp;rdquo;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该方案涉及到补短板项目4572个，估算完成投资约2.3万亿元，瞄准十大重点领域，具体包括公共卫生体系、交通、水利、能源、新基建、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城市、产业园区提升、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环境。
　　随着一揽子投资和消费刺激政策出台，湖北疫后振兴计划正在加快马力推进。近日，武汉市领导专门率队赴京拜访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部委、中央企业的相关领导。此外，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和央企也纷纷表态支持湖北。
　　公共卫生软硬件补短板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湖北公共卫生体系方面的短板暴露无遗。针对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方案中涉及到的项目约1783亿元，项目1216个。
　　具体包括，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市州级疾控中心至少有1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具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险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部省属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编制床位的10%改扩建传染病救治可转换病区，武汉市按不低于1万张床位统筹设置可转换病区。
　　除了上述投资完善硬件的项目，最近两个月湖北关于公共卫生领域的改革政策陆续发布。6月10日，湖北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7月初，湖北省卫健委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实施意见》等4个配套文件。
　　在管理体制上，湖北省提出要打造疾控体系改革、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amp;ldquo;湖北样板&amp;rdquo;。提出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试行设立&amp;ldquo;公共卫生总师&amp;rdquo;，各级疾控中心主任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兼任，疾控机构设立&amp;ldquo;首席公共卫生专家&amp;rdquo;特设岗位，将疾控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审。
　　在补齐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能力短板方面，湖北省将从完善体系、改善服务、提高能力条件等方面着手，力争5年走到全国前列。
　　新基建领域投资最多
　　除了公卫领域，上述2.3万亿元投资方案中，涉及到新基建项目7731亿元，约占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是此次投资计划项目最集中的领域。
　　湖北提出，将在三年内建成6万个5G基站，市州主城区5G网络全覆盖，5G网络覆盖率和建设水平领先中部。全省高铁新增运营里程440公里，达到2060公里。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167公里，达到500公里。
　　湖北省将加快部署5G网络、建设高标准数据中心、实现广电与5G一体化发展;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智慧城市。重点推进郑万高铁湖北段、安九高铁湖北段、黄黄高铁、西十高铁、沿江高铁武汉至宜昌段等项目建设。
　　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吴永保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需要注意的是投资结构和投资效率的问题。此次投资计划明确提到投向补短板的领域，一方面是在公卫、交通领域补短板，另一方面随着部分落后产能的淘汰，政府投资新基建等新领域也是一个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
　　吴永保认为，后续投资到位资金以及项目完成情况，值得持续关注，可以肯定的是大项目叠加能帮助湖北解决更多的就业，也会刺激消费，对湖北的疫后重振来说是有必要的。
　　8月5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会议提到，湖北省委省政府一把手多次强调，项目建设是近期工作的&amp;ldquo;主抓手&amp;rdquo;，是&amp;ldquo;六稳六保&amp;rdquo;的&amp;ldquo;压舱石&amp;rdquo;，是疫后重振的&amp;ldquo;千斤顶&amp;rdquo;，对重大项目要盯紧盯牢，一抓到底，加快推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湖北一些地方的发改委获悉，他们最近都在忙着项目相关的事情，上述2.3万亿元项目是这三年时间内计划上马的项目，投资额偏大属于正常情况。至于项目投资资金，他们会通过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推进。
　　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看来，上述方案提出的十大工程，体现的也是湖北的十大短板。这次项目涉及到一些很重要的交通基建项目，另外涉及到的新基建和水利设施建设都需要大手笔的投资。从资金上来看，在三年时间内，通过传统的渠道筹集资金应该问题不大，包括发国债、政府投入、政策性银行支持以及民间资本的投入。
　　放大招重振消费
　　除了大手笔的投资计划，湖北疫后重振的另一个重点是消费。最近三个月，湖北也推出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举措，包括发消费券、全省近400家A级景区免门票等。
　　8月16日，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5日，参加活动的全省A级景区累计预约467万人次，其中组团4500个计39万人次;武汉、宜昌、十堰排在人气指数前三。
　　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湖北居民以及学者，都对景区免门票政策给予好评。武汉大学中国新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系主任罗知教授表示，免门票政策解决的不只是刺激消费的问题，还鼓励了大家出门，让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逐步恢复。
　　罗知表示，疫情让大家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宅家久就习惯了不出门，疫情期间的消费主要是刚需消费。半年过去，大家可能也觉得很多东西没必要买了，甚至堂食的一些食物都可以自己在家做了。
　　据罗知观察，湖北的免门票政策，让她身边很多武汉朋友都开始带孩子出去玩，出去玩几次后可能心理上也就&amp;ldquo;不怕&amp;rdquo;和适应了。让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逐步恢复，可能比短期内刺激多少消费的数据更重要。
　　在吴永保看来，武汉的消费市场还没有恢复到过去水平，问题也主要是在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上。一方面是疫情的摆尾效应，不排除仍有一些恐慌心理，另一方面人们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消费预期。
　　罗知认为，武汉商圈的景气程度呈两极分化现象，高端商场消费恢复情况较好，比如武汉国际广场还是很热闹，这家商场一直是武汉奢侈品消费的聚集地。罗知认为，可能因为高端商场吸引的不仅仅是武汉人，还有很多周边地市的人来消费。此外，疫情影响最大的可能还是中低收入群体和一些个体户、小微企业，对于一些高收入群体的影响没有那么明显。
　　本文转载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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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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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地球上的水从何而来</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30-1.html</link>
<description>　　有一些理论声称我们人类不应该存在，或者至少意味着我们今天的生存状态似乎并不在最初的计划中。一些至今仍然无法解释的现象使人类得以生存，但在这一切变成现实之前，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另一间幸运的事情是，海洋几乎覆盖了地球表面，并使它变得是和生命存在。模拟太阳系行程的模型估计，那些最靠近太阳的行星上应该很难找到水。但很明显，至少在   </description>
<text>　　有一些理论声称我们人类不应该存在，或者至少意味着我们今天的生存状态似乎并不在最初的&amp;ldquo;计划&amp;rdquo;中。一些至今仍然无法解释的现象使人类得以生存，但在这一切变成现实之前，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另一间幸运的事情是，海洋几乎覆盖了地球表面，并使它变得是和生命存在。模拟太阳系行程的模型估计，那些最靠近太阳的行星上应该很难找到水。但很明显，至少在我们的星球上，请看并非如此。
　　为了解释这种幸运的异常现象，科学研究指出，在39亿年前，地球遭受了陨石和彗星的猛烈&amp;ldquo;轰炸&amp;rdquo;，它们带来了水和有机物。又过了4亿年，生命在这些条件下出现。为了适应行星系统的形成理论，有人提出，是碳质球粒陨石等陨石给地球带来了水，它们来自太阳系的外部边界，太阳的热量不足以让那里的水蒸发。而现在，发表在美国《科学》杂志上的一篇论文指出，另一种小行星可能是生命所必需的水的来源。
　　在遥远的彗星和陨石给地球充满水的假说中，需要巨型行星和那些天体之间的复杂引力才能将它们从遥远的轨道带到这里。宇宙化学家洛蕾特&amp;middot;皮亚尼率领的一个由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团队和洛林大学组成的团队，试图证明另一种可能解释我们蓝色星球上水的来源的理论。
　　起初，由于地球在靠近太阳的空间形成，因此人们认为，建造地球的那些&amp;ldquo;砖块&amp;rdquo;中没有足够的水。但是，皮亚尼和同事们的分析表明，这些最早期的岩石中含有足够多的氢，以至于足以带给地球相当于当今海洋水量三倍的水。为了证明这一点，研究人员准确地测量了13块顽火辉石球粒陨石中的氢和氘(可视为另一种氢)的含量。除了分析氢含量是否足够以外，他们还发现，这些顽火辉石球粒陨石中的氢和氮同位素的含量与地幔中的含量相近。
　　皮亚尼指出，这项研究并不能排除后来有彗星等其他来源为地球增加了更多的水，但至少表明在地球形成时，顽火辉石球粒陨石对地球的水资源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转载自《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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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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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水能以两种不同液态共存</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29-1.html</link>
<description>　　尽管水是最常见的液体，但它具有80多种异常特性。在同一环境温度下，水能同时以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状态存在。冰可以漂浮在水面上，这使得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可以在寒冷时期生存在保护性冰层下的水中。根据刚刚发表在美国《科学》周刊上的一项新研究，水可以同时以两种不同的液态存在。　　数十年来，寻找导致水具有异常特性的原因一直是一个研究课题   </description>
<text>　　尽管水是最常见的液体，但它具有80多种异常特性。在同一环境温度下，水能同时以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状态存在。冰可以漂浮在水面上，这使得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可以在寒冷时期生存在保护性冰层下的水中。根据刚刚发表在美国《科学》周刊上的一项新研究，水可以同时以两种不同的液态存在。
　　数十年来，寻找导致水具有异常特性的原因一直是一个研究课题。现在，一个国际团队已经证明，水能以两种不同的液态存在，它们具有不同的密度，而且不会相互混合。这一发现可以解释水的许多异常特性。
　　该研究作者之一、美国布鲁克林学院物理系主任尼古拉斯&amp;middot;焦万巴蒂斯塔说：&amp;ldquo;大约30年前，根据计算机模拟获得的结果，科学家就提出了水以两种不同液态存在的可能性。这个看似自相矛盾的假设在关于水的物理和化学研究中一直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并且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由于在研究所需的条件下，水会不可避免地结冰，这使得实现这两种液态的实验变得非常困难。
　　正如我们通常观察到的那样，当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时,水就会开始结冰。但是，这样的水通常是含有杂质或与其他材料接触的。而在一定条件下,纯净的水可以在非常低的温度下保持液态。
　　这方面的例子超乎我们的想象：在零下40摄氏度的云层中已发现液态水;模拟实验表明,在零下54摄氏度和低压条件下，液态水的导热性好于冰冻水。但问题在于，实现这些条件非常困难，而且在这样的条件下，水保持液态的时间也极短。
　　焦万巴蒂斯塔说:&amp;ldquo;这些实验就像出自科幻小说一样。&amp;rdquo;他与斯德哥尔摩大学物理化学教授安德斯&amp;middot;尼尔松合作，设计出了计算机模型和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科学实验。该实验证明了他们的理论，即在温度更低的条件下(零下63摄氏度)，水能以两种不同的液态存在:一种密度较低的液态和另一种密度较高的液态，两种液态的密度相差20%。这一结果意味着,在适当的条件下,水能以两种不混溶的液态存在。焦万巴蒂斯塔说:&amp;ldquo;两种液态被薄薄的界面分开，就像我们将油和水放在一起时那样。
　　本文转载自2020年11月25日《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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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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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刚刚！易会满重磅发声，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大力推动长期资金入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退市机制也有提及</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28-1.html</link>
<description>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中，易会满刊发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文章，易会满指出，十四五时期，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   </description>
<text>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中，易会满刊发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文章，易会满指出，&amp;ldquo;十四五&amp;rdquo;时期，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来看文章中的关键表述：
　　1、我国间接融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存量规模大，发展惯性和服务黏性强，市场对刚性兑付仍有较强预期。
　　2、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特征明显、发展还不充分，制度包容性有待增强，中介机构资本实力弱、专业服务能力不足;投资者结构还需优化，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文化有待进一步培育;市场诚信约束不足，有的方面管制仍然较多，跨领域制度协同还需加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加快破解这些体制机制性障碍。
　　3、稳步在全市场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督促各方归位尽责，使市场定价机制更加有效，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4、切实办好科创板，突出创业板特色，推进主板(中小板)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提升中小企业能力，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规范发展场外市场。
　　5、要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机制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做优做强。
　　6、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强化优胜劣汰。
　　7、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更好发挥创新领跑者和产业排头兵的示范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8、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扩大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范围。
　　9、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引导其不断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切实解决&amp;ldquo;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amp;rdquo;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0、大力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加快构建长期资金&amp;ldquo;愿意来、留得住&amp;rdquo;的市场环境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力量，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意义重大
　　文章指出，发展直接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使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明显加速，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创业板、新三板等一批重大改革相继推出，对外开放持续深化，直接融资呈现加快发展的积极态势。截至2020年9月末,直接融资存量达到79.8万亿元，约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29%。其中，&amp;ldquo;十三五&amp;rdquo;时期，新增直接融资38.9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2%。
　　文章提出，&amp;ldquo;十四五&amp;rdquo;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从国际经验看，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需要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的独特作用，加快创新资本形成，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的紧密融合。
　　二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要素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发展直接融资可将不同风险偏好、期限的资金更为精准高效地转化为资本，促进要素向最具潜力的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从境外经验看，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往往能够抢占先机，转型过程也更为平稳顺畅。
　　三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我国融资结构长期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的比重超过70%。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助于健全金融市场功能、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提高金融体系适配性;有助于稳定宏观杠杆率，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途径。合作共赢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国际贸易投资明显下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遇梗阻，供需两端受挫。面对困境，我们需要加快打造更为开放融合的直接融资体系，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助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连接、优化、巩固。
　　资本市场发展面临体制机制性障碍
　　文章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根植于实体经济。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变化。我国已率先控制住疫情，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持续巩固，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稳健前行、不断升级。&amp;ldquo;十四五&amp;rdquo;时期，我国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供了宝贵的战略机遇。
　　一是实体经济潜力巨大。凭借超大规模的市场容量、完整的产业体系和8亿多素质不断提高的劳动力，我国产业发展升级的势头依然强劲，实体经济潜能将进一步释放，对资本要素的需求将加快扩大。
　　二是宏观环境总体向好。货币、财政、产业、区域等宏观政策协同持续增强，法治保障不断强化，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的生态体系正逐步形成。
　　三是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旺盛。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跨越1万美元关口，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居民扩大权益投资的需求快速上升，为资本市场发挥财富管理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创造了重要条件。
　　四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不断增强。随着金融扩大开放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推进，境内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日益成为全球资产配置的重要引力场。
　　文章提出，要清醒认识到，我国间接融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存量规模大，发展惯性和服务黏性强，市场对刚性兑付仍有较强预期。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特征明显、发展还不充分，制度包容性有待增强，中介机构资本实力弱、专业服务能力不足;投资者结构还需优化，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文化有待进一步培育;市场诚信约束不足，有的方面管制仍然较多，跨领域制度协同还需加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加快破解这些体制机制性障碍。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六个重点任务
　　文章提出，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一是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拓宽直接融资入口。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amp;ldquo;牛鼻子&amp;rdquo;工程，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核心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作出部署。要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稳步在全市场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同时，全面带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基础制度改革，督促各方归位尽责，使市场定价机制更加有效，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二是健全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直接融资包容性。形成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服务的普惠性,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关键。要科学把握各层次资本市场定位，完善差异化的制度安排，畅通转板机制，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切实办好科创板，持续推进关键制度创新。突出创业板特色，更好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推进主板(中小板)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提升中小企业能力。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规范发展场外市场。积极稳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拓展市场深度、增强发展韧性。
　　三是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夯实直接融资发展基石。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是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质效的重要一环。要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机制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做优做强。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强化优胜劣汰。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更好发挥创新领跑者和产业排头兵的示范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是深入推进债券市场创新发展，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债券市场是筹措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对于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有竞争力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深化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支持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扩大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范围，尽快形成示范效应。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覆盖面，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是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私募股权基金是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9月末，登记备案的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近1.5万家，累计投资超过10万亿元，在支持科技创新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畅通募投、管、退等各环节，鼓励私募股权基金投小、投早、投科技。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引导其不断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加快构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私募风险处置机制,切实解决&amp;ldquo;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amp;rdquo;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是大力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充沛直接融资源头活水。长期资金占比是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直接融资比重高低的核心变量之一。要加快构建长期资金&amp;ldquo;愿意来、留得住&amp;rdquo;的市场环境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力量，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加大政策倾斜和引导力度，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的重要理念。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三方面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合力
　　文章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金融全局的高度加强统筹谋划，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宏观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各方合力。
　　一是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离不开间接融资领域相关改革的同向发力。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资产定价有效性，增加直接融资吸引力。落实好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切实回归本源、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配套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推进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完善统计制度,构建分层、分类、具有可扩展性的直接融资统计指标体系,更好反映社会融资的真实构成和发展趋势。
　　三是构建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良好市场生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全面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落实&amp;ldquo;零容忍&amp;rdquo;要求，加强立法、行政、司法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本文转载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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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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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需要被正视的水价</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27-1.html</link>
<description>　　城市供水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因此，水价的调整也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自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才真正明确了水价的基本定价原则。随着供水成本、污水处理要求以及资源型产品价格等因素的提高，水价也在不断地调整和提升。但水价的调整一直都并不顺利，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水价是怎   </description>
<text>　　城市供水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因此，水价的调整也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自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才真正明确了水价的基本定价原则。随着供水成本、污水处理要求以及资源型产品价格等因素的提高，水价也在不断地调整和提升。但水价的调整一直都并不顺利，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水价是怎么来的，因此一听涨价就反感。
　　这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众对真实水价的误读和曲解造成的。在做到供水优价优质的同时，政府应该通过宣传让公众了解水价调整的利弊，从而在涨价之前先取得公众的理解。例如，近期广州市发改委发布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公告引起当地媒体的关注，当地发改委主动在网上公布市民可能关注的水价热点问题的回应，不得不说这一做法，进一步增加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值得借鉴学习。
　　被&amp;ldquo;误解&amp;rdquo;的水价
　　对于城市水业来讲，供水产品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与水资源的制约和环境保护紧密关联。一直以来，水价的组成、形成机制以及监管方式都是国际性难题。
　　2004年初，国务院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城市水价的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目前，中国水价是政府价格部门确定的、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用户征收的费用。
　　E20研究院院长、供水服务促进联盟理事长傅涛指出，城市供水服务价格，以及部分城市具有的引水工程价格，都属于工程水价，是以成本和服务为基础的水价，也是其中真正属于&amp;ldquo;价格&amp;rdquo;的那部分，而这部分仅仅约占公众支付总价的50%。伴随着水污染的加剧，以及水质标准的逐步提高，要达到标准要求，保证优质供水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这也是水价上涨的因素之一。
　　但要明确的是，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都隐含在自来水公司的水价之中，水资源费成了成本、污水处理费成了代收。对于消费者来说，会将其等同于水价。随着近年资源性产品整体进入涨价通道，很多地方的水资源费也在逐年提高。水污染愈演愈烈，也带来污水处理费用提升。这些都促使了&amp;ldquo;水价&amp;rdquo;的整体上调。
　　当居民的基本水价与污水处理费同步调整时，终端水价的涨幅就会更加明显。《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中选取了同时调整基本水价与污水处理费的12个样本城市，其中，基本水价的平均涨幅占整体涨幅的55%，而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涨幅占整体涨幅的比例达到45%，占比不小。但很多公众只看到了&amp;ldquo;整体水价&amp;rdquo;，不清楚水价的真正构成，从而形成对水价的误解。
　　近年来，我国也在大力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根据资源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2016年我国在河北省开始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于2017年将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等9省份。目前，水资源费改税进展顺利平稳，成效明显，达到了试点预期目标。试点实施为全国范围内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制度体系。这也是水价改革迈出的一大步，也对之后的水价长效机制的形成，带来了利好。
　　被&amp;ldquo;低估&amp;rdquo;的水价
　　供水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政府是供水服务的责任主体，供水企业被政府委托帮助完成其服务责任，自来水用户是供水服务的享用者。同时，供水服务也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共服务，具有商业属性，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供水服务的市场化原则，水价应该覆盖全部成本。但在执行过程中，水价往往陷入被&amp;ldquo;低估&amp;rdquo;的境地。
　　&amp;ldquo;公众应该为水资源、水健康、水环境支付相应的代价。&amp;rdquo;傅涛表示，根据国际水协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标准，水的支付在人均收入中的比重应根据这个国家的水资源紧缺程度有所不同。水资源特别紧张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达到3%～5%。即使是富水地区，这一比重也不低于1%。而据E20供水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居民人均年生活用水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差距较大，用水价格比例相对被&amp;ldquo;低估&amp;rdquo;。
　　中国科学院水资源研究中心副主任贾绍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amp;ldquo;实际上，我们的用水成本是比较高的，在低水价情况下，长期是不可维持的。目前，水价满足不了行业发展需求，无法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状况和重要性。&amp;rdquo;
　　也有专家指出，现行的水价收费体系，存在着很多不合理性。在中国目前的水资源背景下，用水浪费严重，水的价值在社会经济对价中被严重低估。但是因为水价是由水务服务企业向公众直接征收，公众不认可提高水价，认为提价会提高企业的垄断收益。最终导致水价缺位严重，不仅让水的价值被低估，而且严重制约了水的投资、水质保障、管网改造、以及流域生态的恢复。使行业陷入低价低质、低质低价的发展怪圈。
　　伴随着行业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升，全国各地供水系统相关设施升级改造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供水企业的投资及运营成本也随之增长。傅涛认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水源地合格率不够高，大量溶解性有机物进入水体，光靠煮沸的方法很难消除。我国新的水质标准包含106项，基本和国际接轨，如果不增加成本，则很难达到标准要求。
　　但由于供水企业的特殊属性，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市场化的夹缝中，所收取的费用中，如前所述，只有大概一半真正归属供水公司所有，无法支撑企业对于城市化发展的需求。加之，当前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优质供水的普及，以及企业自身的负债率，这些因素叠加，让80%的供水企业难以为继。
　　在整个供水行业仅仅处于盈亏平衡的背景下，通过进一步上调供水价格以满足、改善水环境的投资需求并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似乎不可避免。
　　《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分别为0.95、1.4元/立方米的情况均占到一半左右。这是由于《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提到，&amp;ldquo;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amp;rdquo;，但是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中也提到，&amp;ldquo;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amp;rdquo;而对于一些地区而言，0.9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的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不能很好地覆盖成本。
　　不难看出，虽然近两年，污水处理费有所上涨，但并不能覆盖污水处理的全成本。E20供水研究中心指出，未来各地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自身情况去测算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做出实际的定价。而在水价调整的过程中，傅涛强调，必须掌握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所支付水价的去向必须公开，要接受社会监督。因为水价的调整是水价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的话题，民众对水价的正视，是推动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本文转载自:《E20水网固废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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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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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美国首次推出水期货</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124-1.html</link>
<description>　　参考消息网12月11日报道西班牙《国家报》网站12月9日发表题为《水开始在华尔街期货市场交易意味着什么?》的文章，全文摘编如下：　　本周开始，基于纳斯达克韦莱斯加利福尼亚水指数(NQH2O)的期货合约，水开始像石油和小麦那样在华尔街期货市场交易。一些专家认为，如果使用得当，这种金融机制可以帮助实现更有效地用水。但也有人认为，让对地球生命至   </description>
<text>　　参考消息网12月11日报道西班牙《国家报》网站12月9日发表题为《水开始在华尔街期货市场交易意味着什么?》的文章，全文摘编如下：
　　本周开始，基于纳斯达克韦莱斯加利福尼亚水指数(NQH2O)的期货合约，水开始像石油和小麦那样在华尔街期货市场交易。一些专家认为，如果使用得当，这种金融机制可以帮助实现更有效地用水。但也有人认为，让对地球生命至关重要的水资源陷于投机活动之中是毫无意义的。以下我们来回答一些问题，以解释美国推出这一交易的真正意义：
　　◆如何买卖像水这样的公共产品?
　　几乎全世界的法律都规定，水是受政府控制的公共物品，但是，可以通过特许权或行政许可来给予使用水的权利。开始在华尔街交易的不是水本身，而是其使用权。西班牙水经济研究专家贡萨洛&amp;middot;德拉卡马拉指出，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地的风险体系中一直都是非正式存在的，但创建一个正式市场来进行这类权利交易并不常见。
　　◆水的使用和开发市场如何运作?
　　在美国西部大部分州，气候与西班牙非常相似，且干旱风险很高，因此已经发展出进行这类交易的市场，例如加利福尼亚的水市场。德拉卡马拉说：&amp;ldquo;水的利用和使用权利，一方面我们可以将它看成重要的自然资源，用来维持生态流量、为含水层补水、灌溉农田、为城市供水;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一种正式的金融资产，出现了根据此权利推出的债券。因此，农民可以买卖水的使用权利来灌溉农田，也有人寻求通过该资产赚钱。&amp;rdquo;
　　◆期货市场如何运作?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在现货市场中，可以进行即时水权交易，在衍生品市场(期权或期货)中，这些交易是长期的。在诸如加利福尼亚或西班牙东南部这样长期缺水的地区，人们当下可能不需要水，但可能会对确保将来能够用水感兴趣。
　　◆纳斯达克韦莱斯加利福尼亚水指数(NQH2O)是什么?
　　该指数于2018年10月开始运作，由加州交易量最大的五个现货市场的水权价格构成。本周报价为每英亩英尺(约合123万升)486.53美元。
　　◆该指数如何帮助更有效地管理水资源?
　　&amp;ldquo;理论上来讲，这种方式就是激励人们提高效率，因为多余的水权可以进入市场，&amp;rdquo;德拉卡马拉解释说，&amp;ldquo;此外，这有助于确保水资源优先进入需要的地方，并在该市场中获得流动性以最终用来资助旨在改善和节省水资源的投资。&amp;rdquo;
　　本文转载自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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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2-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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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王东京专栏丨合理划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2-88-1.html</link>
<description>当前我国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中央提出要优先保就业。而要保就业，就必须稳住市场主体。事实上，年初以来国务院已经推出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对企业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我写这篇文章，则是想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角度，讨论怎样合理划定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成本。</description>
<text>　　当前我国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中央提出要优先保就业。而要保就业，就必须稳住市场主体。事实上，年初以来国务院已经推出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对企业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我写这篇文章，则是想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角度，讨论怎样合理划定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成本。
　　先说我的观点。在我看来，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多多益善。从理论上讲， 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当年亚当&amp;middot;斯密讲，政府是守夜人;弗里德曼也说，政府是我们的仆人。而无论是守夜人还是仆人，政府都应当承担提供&amp;ldquo;国家安全、社会公正、公共品(服务)、助弱扶贫&amp;rdquo;等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当然不是说政府就得大包大揽，或者事必躬亲。比如照顾孤寡老人，早些年，国内的养老院皆由政府投资，而今天大多是由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品也如此。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职责，可经济学指出，提供公共品不等于要直接生产公共品，&amp;ldquo;提供&amp;rdquo;与&amp;ldquo;生产&amp;rdquo;并非一回事，两者可以分离。
　　是的，社会责任可由政府承担，也可让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怎样做才算是履行社会责任呢?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必须赞助公益慈善活动。赞助公益慈善活动当然是履行社会责任，而且应该大力鼓励与提倡。但我认为此看法有失偏颇。事实上，只要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某项公益活动，即便企业不出钱也是履行社会责任。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到底如何划分?具体哪些社会责任应由政府亲力亲为;哪些社会责任可以委托企业履行?对此，有学者主张要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分析，而我认为只需要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作比较。因为社会责任无论由政府履行还是由企业履行，其收益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
　　由此看，从成本角度划分社会责任，大方向应该对。难题是成本种类繁多，我们该选哪些成本作判据?这些日子思来想去，我觉得与此相关的成本主要有两种：一是沉没成本;另一是交易成本。沉没成本是指付出后难以回收的投资。比如你家里装地暖，地暖一旦安装，投资就算&amp;ldquo;沉没&amp;rdquo;了，即便你不用地暖，投资也无法收回。
　　对交易成本，读者应该不陌生，简单地说，是指达成某笔交易所花费的非生产性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收集、广告推介以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谈判、协商、签约、合约履行等费用。这是说，除了直接生产成本外，所有其他费用皆为交易成本。为了与生产成本相区别，也有学者称其为&amp;ldquo;制度成本&amp;rdquo;。
　　读者也许要问：我们为何要根据这两种成本来划社会责任?为方便理解，让我用案例作解释：
　　十多年前我访问法国电力公司(法电)，该公司一位高管说，他们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事情是这样，法国边远山区之前有穷人用不上电，希望得到政府帮助。于是政府把此事交给了法电，而法电也欣然接受。为什么?我问过那位高管，他回答说，若政府直接供电，需架设专线;而法电有输电网，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公司补贴，公司不赔钱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
　　读者听明白没?在这件事上政府与法电能达成合作，原因有二：第一，法电有现成的输电网，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已经沉没。既然投资已经沉没，顺便替政府给穷人送电不过是举手之劳;第二，政府按成本价与法电结算，政府可节省(架专线)大笔投资，而法电则可赢得社会声誉。各得其所，自然是一拍即合。
　　据此分析，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企业已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若非如此，恐怕企业就不会积极合作了。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amp;ldquo;垃圾焚烧&amp;rdquo;。处理垃圾焚烧事关公共环境，无疑也是社会责任。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按上面的分析，若企业有焚烧设备(沉没成本)可交给企业，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无焚烧设备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再比较&amp;ldquo;交易成本&amp;rdquo;。从固定资产投资看，新建一间相同的垃圾焚烧厂，购买设备的费用政府与民企应该相同，但由于政府投资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所建的垃圾焚烧厂是国企;而民企则是自掏腰包。预算约束不同，日后企业运行的协调、监管等交易成本会不同。原则上讲：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社会责任就由国企承担;反之，则可委托民企承担。
　　据我多年观察，民企的交易费用通常会低于国企。也正因如此，所以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可以交由民企履行。不过要让民企接受，政府得做好两件事：一是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amp;ldquo;服务&amp;rdquo;;二是明确界定权利，允许民企向受益人收取适当费用。两者可选其一，也可双管齐下，总之是不能让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吃亏。
　　最后我再强调一遍：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事情可以委托企业办，但成本得由政府付。过去企业办社会有过教训，痛定思痛，我们绝不可重蹈覆辙。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政府应为企业排忧解难，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我这样讲读者同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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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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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表彰优秀，树立典范——联合水务集团年度先进员工青海游圆满结束</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3-120-1.html</link>
<description>　　为表彰和激励先进员工，树立优秀典范，增强团队凝聚力，联合水务集团于10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年度先进员工青海游。来自15个运营公司的32名先进员工齐聚青海，在旅游中感受团结、诚信、拼搏、共赢的企业文化精神。遇见佛教中心，感受信仰的力量　　11日下午，先进员工赶赴塔尔寺，以脚步丈量藏传佛教文化的精髓，用眼睛领略藏艺三绝。塔尔寺，顾名思义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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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表彰和激励先进员工，树立优秀典范，增强团队凝聚力，联合水务集团于10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amp;ldquo;年度先进员工青海游&amp;rdquo;。来自15个运营公司的32名先进员工齐聚青海，在旅游中感受&amp;ldquo;团结、诚信、拼搏、共赢&amp;rdquo;的企业文化精神。

遇见佛教中心，感受信仰的力量
　　11日下午，先进员工赶赴塔尔寺，以脚步丈量藏传佛教文化的精髓，用眼睛领略藏艺三绝。塔尔寺，顾名思义是先有塔后有寺，中国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六大寺院之一，也是青海省首屈一指的名胜古迹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走进塔尔寺，人头攒动，除了外来打卡的游客，随处可见前来朝拜的信徒。奶香悠然的酥油灯、五体投地朝拜的信徒、满脸虔诚的僧人&amp;hellip;&amp;hellip;无一不透露着专属塔尔寺的静谧与庄严，神圣的信仰力量油然而生。繁忙的工作、复杂的人情世故在那一刻渐渐渺小，内心的虔诚和最初的梦想跳跃而出。每到一座殿堂，导游便耐心为本次前往的先进员工讲解佛教文化。
　　整座寺院崇伟庄严，寺内古树参天。伫立于金碧辉煌大金瓦殿前，便可见由300多公斤的黄金修葺而成的金塔，在阳光的照耀下闪闪发光，佛龛上方横梁上悬挂有乾隆皇帝御笔所题&amp;ldquo;梵教法幢&amp;rdquo;匾额一块，字迹遒劲有力。金塔里包着一座银塔，传说塔内有一棵以宗喀巴大师的脐血为种子的菩提树，时至今日，依然郁郁葱葱，枝繁叶茂。&amp;ldquo;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amp;rdquo;，在一段神奇的传说中，结束了联合水务先进员工及家属的旅游第一站。
踏上神奇天路，领略高原风光
　　乘坐大巴车，从西宁市往湟源县西南部前进，沿途苍茫辽阔的草原以及一路随处可见的牦牛、藏羚羊等珍稀动物，让大家感到新奇无比。大约两个半小时的车程后，到达了本次旅游第二站&amp;mdash;&amp;mdash;日月山。　　

	
　　日月山是青海东部的一条山脉，是从湟源峡谷来到青海农业和牧业的分界线。传说唐太宗为了与西域和亲，将女儿文成公主嫁给西域首领。临行前，太宗赐女儿一对日月镜，文成公主从长安出发去西域，途经日月山，站在山顶回望家乡，拿出日月镜，不慎失手，把&amp;ldquo;日月宝镜&amp;rdquo;摔成两半，正好落在两个小山包上，东边的半块朝西，映著落日的余晖，西边的半块朝东，照着初升的月光，日月山由此得名。
　　在日山和月山中间的垭口上，凛冽的寒风吹动经幡。联合水务先进员工不畏寒冷和高海拔，勇登日亭，感受历史文化，领略高原风光，骑坐藏牛，体验雪域风情。放眼望去，云雾缭绕，恍若仙境，一抹水务蓝在日月山迎风飘扬，&amp;ldquo;团结诚信，拼搏共赢&amp;rdquo;的企业文化口号更是响彻云霄，久久回荡。
邂逅天使之泪，品味诗和远方
　　&amp;ldquo;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amp;rdquo;。伴随着一路草原和油菜花海，联合水务先进员工第三站来到了青海湖。青海湖是&amp;ldquo;中国最大的咸水湖&amp;rdquo;，号称&amp;ldquo;上帝滴落在凡间的一滴眼泪&amp;rdquo;，在藏语中，青海湖叫做&amp;ldquo;措温布&amp;rdquo;，蒙语为&amp;ldquo;青色的海&amp;rdquo;。　

	
　　一望无际的湖水如大海般辽阔，缥缈的天空，湛蓝的湖水。乘坐邮轮，便可看见白云与鱼鹰齐飞，湖水共长天一色。轮船渐行渐远，阳光洒在湖面上，湖面上出现犹如一颗颗细细碎碎的蓝宝石，伴随着一阵阵微风，闪闪发亮。蓝天白云与湖面相接，使人很难分清哪是湖，哪是天。青海湖上的一艘艘白帆，就像片片雪白的羽毛，轻悠悠地飘荡在青色湖面上。
　　乘坐游船不足以领略青海湖的美，在游船靠岸后，联合水务先进员工们结伴而行，三三两两相约合影留恋，又或各大区域同事之间谈谈工作，拉拉家常。迎着徐徐微风，行走在青海湖边，在从未到过的远方，同事们之间的情感得以进一步增进，团队之力再次得以凝聚。
打卡茶卡盐湖，沉醉天空之镜
　　茶卡盐湖曾被国家旅游地理杂志评为&amp;ldquo;人一生必去的55个地方&amp;rdquo;之一，位于柴达木盆地的东部边缘，乌兰县茶卡镇南侧，&amp;ldquo;茶卡&amp;rdquo;是藏语，意即盐池。13日清晨，联合水务先进员工们带着激动的心情再次登上旅游大巴车，由于前一天晚上入住在茶卡盐湖附近，不一会儿就达到茶卡盐湖景区。　　

	
　　&amp;ldquo;盐湖之旅&amp;rdquo;在一辆慢悠悠地小火车上开启，四周白茫茫的盐，令人叹为观止。据当地导游介绍，茶卡盐湖为天然结晶盐，晶大质纯，盐味醇香，现储盐量4.48亿吨，氯化钠含量高达95%，可供全国人民使用85年。
　　走在茶卡盐湖，抬头是天空，低头亦是天空。站在盐湖之上拍照，干净清澈的湖水映射出的蓝天白云与天边融为一体，好似大自然的一面大镜子。前来打卡的游客络绎不绝，联合水务先进员工在天空之镜任意游玩，沉醉天空之镜，寻觅一份风轻云淡，眺目远望，思绪飞扬，诗意在心中无限流淌&amp;hellip;&amp;hellip;
　　茶卡盐湖游玩结束后，先进员工返程至西宁市，齐聚一堂品味西北菜肴，把酒欢歌，欢声笑语不绝于耳。在欢快而轻松的氛围中结束了本次先进员工之旅。无论是塔尔寺的神秘庄严、日月山的浑厚磅礴，还是青海湖的波澜壮阔、茶卡盐湖的温柔恬静，都让大家流连忘返。本次旅游不仅赏阅大西北的风光旖旎，更重要的是在本次旅途中，员工们团结一心，互助友爱，充分展现了联合水务集团优秀的精神风貌。
　　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大家在不舍中依依惜别。此次先进员工旅游是联合水务集团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使员工释放了工作压力，也增进了联合水务集团各项目公司员工之间的交流。同时，集团的关怀和支持给予先进员工们巨大的鼓舞，大家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拼搏，坚守初心，团结互助，充分发挥自我价值，共同推动联合水务的快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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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10-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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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我们一起摘柿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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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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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乘风破浪 奋斗正当时——联合水务集团上海总部新员工风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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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夏木荫荫，相约联合水务集团上海总部，你们如期而至。五湖四海的年轻梦想，联合会聚，美好的青春汇集在联合水务发展的长河，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几位新加入联合水务大家庭的员工。　　李宁，副总裁助理-北方区域　　毕业于环境工程专业的我也喜欢旅游，爱打篮球(虽然跑不动了)。虽然进入公司不长，但是已深深被公司领导及同事的热情态度和专业素养所   </description>
<text>　　夏木荫荫，相约联合水务集团上海总部，你们如期而至。五湖四海的年轻梦想，联合会聚，美好的青春汇集在联合水务发展的长河，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几位新加入联合水务大家庭的员工。
　　李宁，副总裁助理-北方区域
　　毕业于环境工程专业的我也喜欢旅游，爱打篮球(虽然跑不动了)。虽然进入公司不长，但是已深深被公司领导及同事的热情态度和专业素养所吸引，在短短十几天内，从上海总部及宿迁项目的专业培训，到山西、河南、贺兰项目的技术沟通和交流，都感受到了总部及现场团队的高效和专业，对个人的管理和技术专业水平都有不小的提高。希望在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帮助下，依靠团队的力量，将自己的项目管理和运营经验带到公司，为联合水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amp;nbsp;
　　肖慧君，财务经理-海外事业财务部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拥有注册会计师(CPA)证书、BEC高级商务英语证书和中级口译证书。有着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有严谨沉稳的工作态度，亦有开朗随和的生活状态，爱美食，爱旅游。入职以来，很喜欢公司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和同事们相处融洽，领导们也关爱有加。同时，感受到公司是非常注重人才培养，多维度地为员工创造学习、成长的环境。希望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也能作出不平凡的贡献，与公司及各位同仁共同进步!
　　

	
&amp;nbsp;
　　郭荣荣，水环境治理技术经理-运营管理中心
　　兴趣爱好是读书、写作、篮球，特长是写作。虽然入职时间尚短，但是员工团结友爱，工作氛围积极向上，通过各类的培训学习，亦感受到公司在工程和运营管理方面的严谨与细致，在管理和运营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值得深刻学习与领悟。水环境治理作为公司的新型业务，希望我个人可以在公司已有的基础上，继续整合行业内先进的技术资源，合理组合，打造优质项目，树立公司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品牌。同时，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沉淀组合新工艺、新技术，形成公司水环境治理的技术核心竞争力。希望在岗位发挥个人的能力和特长，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一是发挥专业技术能力，积极探索整合行业内较为先进的水环境治理技术，进行工艺整合，打造优质的水环境治理项目;二是发挥技术沉淀能力，挖掘工艺创新点，并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工作，形成公司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amp;nbsp;
　　施强，采购工程师-采购部
　　作为一名采购人员，公司利益永远在第一位。在中电环保设备集成中心、龙净环保土壤修复事业部等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采购经验。善于人际交流沟通，责任心强，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平时热爱运动和旅游，希望领略各地文化习俗，尝遍各地美食。入职联合水务采购岗位的这段时间，感受到联合水务是个有凝聚力的团队。工作上要精益求精，我会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身价值，学会维护管理供应商关系、开发潜在供应商，供应链关系维护等，减少供应环节的交期、质量及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和交付的影响。
　　

	
&amp;nbsp;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愿乘风破浪，奋斗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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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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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那个人你是否还记得？</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3-90-1.html</link>
<description>　　又是一年9月10日，又是一年教师节，每一年的教师节都是那么的千篇一律，毫无诗意，但是却又无法用更加贴切的文字表达此刻的心情。　　每年的这个节日里，网络上、媒体里到处充斥着关于教师节的新闻，祝福的文字铺天盖地，扑面而来，而这些对于身为老师的他们是否会是一种负担，我不得而知。但还是要说，。承载着每个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殷切期望   </description>
<text>　　又是一年9月10日，又是一年教师节，每一年的教师节都是那么的千篇一律，毫无诗意，但是却又无法用更加贴切的文字表达此刻的心情。
　　每年的这个节日里，网络上、媒体里到处充斥着关于教师节的新闻，祝福的文字铺天盖地，扑面而来，而这些对于身为老师的他们是否会是一种负担，我不得而知。但还是要说，。承载着每个家庭&amp;ldquo;望子成龙、望女成凤&amp;rdquo;的殷切期望，肩负着祖国繁荣昌盛&amp;ldquo;高精尖&amp;rdquo;人才的迫切需求，他们无怨无悔将一生奉献在教育事业上，三尺讲台，方寸之间，用匠心守望初心。
　　那个人你是否还记得?
　　每一个早自习，总有一个身影，站在门口过等着我们，当然，还有那一声声的&amp;ldquo;快点，快点&amp;rdquo;，&amp;ldquo;醒醒，都几点了，还不赶紧背&amp;rdquo;&amp;hellip;&amp;hellip;让你心生胆怯!
　　每一个晚自习，也有那么一个身影，看着我们急匆匆的跑出教室，恨不得再也不用回到教室，默默地锁上门，在一个人离开&amp;hellip;&amp;hellip;让你难以忘怀!
　　那个人你应该记得。
　　在今天这个专属于他的节日里，不论你身在何处，都应衷心的祝他节日快乐!愿他健康依旧，神采依旧，威武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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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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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缘聚联合创伟业 不负韶华勇追梦</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3-89-1.html</link>
<description>　　迎着秋的芬芳，梦想从这里起航。联合水务集团不断壮大发展，求贤若渴，唯才是举，海纳百川，四方人杰云集，凝心聚力，共创未来。　　来自宿迁项目公司、桐乡污水项目公司的新联合水务人正以朝气蓬勃之姿，昂首阔步，不负韶华，紧跟联合水务发展步伐，奔跑在追梦的征途。　　赵祥祥 宿迁耿车污水处理厂 厂长　　　　(图1：赵祥祥)　　2013年毕业于沈   </description>
<text>　　迎着秋的芬芳，梦想从这里起航。联合水务集团不断壮大发展，求贤若渴，唯才是举，海纳百川，四方人杰云集，凝心聚力，共创未来。
　　来自宿迁项目公司、桐乡污水项目公司的新联合水务人正以朝气蓬勃之姿，昂首阔步，不负韶华，紧跟联合水务发展步伐，奔跑在追梦的征途。
　　赵祥祥 宿迁耿车污水处理厂 厂长
　　

	
&amp;nbsp;
　　(图1：赵祥祥)
　　2013年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从业7年间，赵祥祥先后在大型水务企业工艺技术员、生产副经理、生产经理、污水厂厂长等岗位任职。他乐于学习，持有助理工程师证、中级工程师证、水污染治理管理人员证、市政二级建造师证等证书;善于钻研，熟悉污水生产各种工艺，对生产工艺把控经验较为精通，入职宿迁耿车污水厂不久，就带领全公司完成了环保验收;进行生产调控，降低生产成本，与政府保持良性沟通，提高水量，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
　　&amp;ldquo;小荷才露尖尖角&amp;rdquo;，性格有些内敛的赵祥祥，善于钻研创新，正以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联合水务污水项目的更好发展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张凯 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管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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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张凯)
　　张凯，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已授权发明专利5项。他有着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工作严谨务实，注重沟通和团队合作。平时爱好打篮球，也是&amp;ldquo;小吃货&amp;rdquo;一枚，总是抵挡不了美食的诱惑。
　　虽然加入联合水务时间不长，但是公司对新员工的培养让他深刻感受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及领导对人才的重视，不仅在专业技术上谆谆教导，更是在人文素养方面加强教育，这种德术并举的培养方针值得学习贯彻。希望在联合水务这个优秀的平台上，他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成为一名优秀的联合水务人。
　　仇实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管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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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仇实)
　　仇实，一个阳光帅气爱笑的男孩，毕业于湖南工学院工业工程系，在校期间曾担任班长以及IE协会宣传部部长，爱好广泛，如篮球、剧本杀、唱歌，平常休息时间会去健身房疯狂爆汗，感受拼搏的力量。
　　离开校园，刚踏入社会，他庆幸于与联合水务结缘，慢慢褪去了原来那份青涩与迷茫，越来越从容。他说，或许自己并不是那么有天赋，然而勤能补拙，&amp;ldquo;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amp;rdquo;，他相信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学习、磨炼后，他定会不断提升自我，为联合水务的发展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任子冉、任美贞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技术部 给排水工程师
　　

	
&amp;nbsp;
　　(图4：任子冉(左)、任美贞(右)合影)
　　给排水工程师姐妹花，洋溢着满满的青春气息。
　　任子冉，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性格活泼开朗，爱吃爱玩爱生活;任美贞，东北女孩，毕业于西安工程大学，爱好绘画、电子琴、看电影，认为生活应该有仪式感，要乐观，坚持。
　　虽然入职时间不长，但领导对于工作的精益求精，对下属的关怀备至，以及同事们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热情的态度，都让她们觉得自己能够加入联合水务大家庭是多么的幸运。作为刚踏入社会的职场&amp;ldquo;小白&amp;rdquo;，心中有期待也有紧张，期待以后更优秀的自己，紧张源于一点点初入社会的不自信，但是在相处中发现，同事们都特别的友善、乐于助人，她们遇到疑惑时，不管向谁请教，都能得到耐心地解答，给她们增强了十足的信心。青春有梦，奋斗正当时，作为给排水工程师，她们给自己定位为公司重要的一员，于是，她们时刻鞭策自己，要更加努力，万事都要全力以赴，为公司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希望自己可以站在所热爱的世界里，闪闪发光!
　　加油吧，给排水工程师姐妹花!
　　王熙 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化验室 化验员
　　

	
&amp;nbsp;
　　(图5：王熙)
　　王熙，毕业于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环境工程专业，他是一个带着眼镜、斯斯文文的小伙子。爱好旅游、运动，工作之余喜欢散步听歌，享受一份闲暇的放松。他不善言辞，总是安静地、很专注地做着实验，少有的语言总是那么朴实、那么真诚：&amp;ldquo;作为一名应届生，我很高兴能加入联合水务这个大家庭，很喜欢现在的工作氛围，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逐步成长，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做最好的自己，与公司共发展。&amp;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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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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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客户须知</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5-115-1.html</link>
<description>　　一、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及维护：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公共自来水系统的供水、用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从结算水表至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和管理。　　二、哪些行为是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   </description>
<text>　　一、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及维护：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公共自来水系统的供水、用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从结算水表至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和管理。
　　二、哪些行为是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图刻、毁损、破坏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齐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千分之一滞纳金。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改动、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三、贸易结算水表(总表)与分表产生差异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一)总表计量不准。
　　(二)分表计量不准。
　　(三)部分客户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总表或分表计量。
　　(四)贸易结算水表(总表)表后即客户产权用水设施漏水。
　　(五)客户表后用水设施(取水点)未全部纳入计量。(如：表后有保洁或绿化等用水设施未纳入计量)。
　　(六)总分表抄表时间有误差。
　　贸易结算水表(总表)与分表计量不相符的处理方法：
　　(一)检查抄表员查抄水表数据的准确性，如有误，可与水务公司供水服务热线：8182111联系，经复核后进行更正。
　　(二)检查户内管线、二次供水(水池、水箱)等设施是否漏水或者失灵，是否全部纳入计量。
　　(三)内部暗埋管线漏水检查方法：关闭分表内所有用水装置，观察贸易结算水表(总表)三角针(或梅花针)运转情况，若三角针(或梅花针)未转动，证明内部无漏水，反之，则可能存在漏水。内部漏水根据供、用水双方对水表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的认定应由房屋产权所有部门或个人进行维修。
　　(四)检查各分表抄读的准确性和水表有无停滞或明显计量失准现象，如存在表停或失准情况，则可自行与检定机构联系进行校验或更换内部分表。
　　(五)若客户对水表计量仍存在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检定贸易结算总表。
　　四、什么是计划停水：
　　(一) 计划维修、周检供水设施停水，其中包括管道、阀门、水表等。
　　(二) 安装新用户接管停水。
　　(三) 销户拆管停水。
　　(四) 处理用户违章的暂停供水。
　　五、什么是非计划停水：
　　(一) 自然爆管或人为损坏管道造成爆管引起的停水。
　　(二) 计划停水区域扩大引起的停水。
　　(三) 由于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停水。
　　(四) 违章动用供水设施造成的停水。
　　(五) 管道内有异物堵塞造成的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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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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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客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6-118-1.html</link>
<description>　　如何办理更名过户业务：　　办理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amp;mdash;&amp;mdash;受理登记&amp;mdash;&amp;mdash;审核通过&amp;mdash;&amp;mdash;签订新的供水合同&amp;mdash;&amp;mdash;客户信息处置　　您在办理用户变更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在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需填写《居民用水申请表》《更名过户申请表》。　　二、单位客户请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自然人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不动产证复印件。　　三、   </description>
<text>　　如何办理更名过户业务：
　　办理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amp;mdash;&amp;mdash;受理登记&amp;mdash;&amp;mdash;审核通过&amp;mdash;&amp;mdash;签订新的供水合同&amp;mdash;&amp;mdash;客户信息处置
　　您在办理用户变更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在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需填写《居民用水申请表》《更名过户申请表》。
　　二、单位客户请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自然人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不动产证复印件。
　　三、您递交《居民用水申请表》后，我们将对是否符合用户变更条件进行现场认定。
　　四、审核结束后，如符合变更条件的，我们将通过电话或当面告知客户更名过户;如不符合变更条件，我们将告知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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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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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流程</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6-117-1.html</link>
<description>　　如何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流程：　　办理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amp;mdash;&amp;mdash;受理登记&amp;mdash;&amp;mdash;审核通过&amp;mdash;&amp;mdash;用水信息处置　　您在办理用水性质变更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在办理用水性质变更业务时，需填写《用水性质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客户请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自然人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三、您递交《用水性质变更登记表》   </description>
<text>　　如何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流程：
　　办理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amp;mdash;&amp;mdash;受理登记&amp;mdash;&amp;mdash;审核通过&amp;mdash;&amp;mdash;用水信息处置
　　您在办理用水性质变更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在办理用水性质变更业务时，需填写《用水性质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客户请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自然人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三、您递交《用水性质变更登记表》后，我们将对是否符合用水性质变更条件进行现场认定。
　　四、审核结束后，如符合变更条件的，我们将通过电话告知您变更用水性质，如不符合变更条件，我们将告知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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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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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销户（报停）办理流程</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6-116-1.html</link>
<description>　　销户(报停)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amp;mdash;&amp;mdash;受理登记&amp;mdash;&amp;mdash;审核&amp;mdash;&amp;mdash;拆表&amp;mdash;&amp;mdash;缴费&amp;mdash;&amp;mdash;注销信息　　您在办理销户(停开)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递交《销户申请表》、相关资料后，我们将对您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是否符合水表销户条件进行现场认定。　　二、审核结束后，如符合销户条件同时您又缴清系统欠费的，我们将第一时间   </description>
<text>　　销户(报停)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客户提交申请&amp;mdash;&amp;mdash;受理登记&amp;mdash;&amp;mdash;审核&amp;mdash;&amp;mdash;拆表&amp;mdash;&amp;mdash;缴费&amp;mdash;&amp;mdash;注销信息
　　您在办理销户(停开)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递交《销户申请表》、相关资料后，我们将对您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是否符合水表销户条件进行现场认定。
　　二、审核结束后，如符合销户条件同时您又缴清系统欠费的，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进行水表销户，如不符合销户条件，我们将告知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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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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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二次供水科普知识</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14-1.html</link>
<description>　　高层楼房为什么要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就是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的供水问题，也就是指当城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增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城市住宅居民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都有哪些设施啊?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   </description>
<text>　　高层楼房为什么要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就是为了解决&amp;ldquo;最后一公里&amp;rdquo;的供水问题，也就是指当城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增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城市住宅居民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都有哪些设施啊?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维护?
　　分三种情况来看了:
　　第一种：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种：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做哪些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做好管理台账，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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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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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水表的管理和维护有什么要求?</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13-1.html</link>
<description>　　水表是供水企业和客户供用水结算的唯一依据，供水企业和用水客户都有保护水表正常运行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对水表擅自更换、移动、拆除。供水企业对水表进行维护和管理是为了保证计量准确，抄表正确，确保正常供水，水费结算无误，维护的依然是客户的利益。</description>
<text>　　水表是供水企业和客户供用水结算的唯一依据，供水企业和用水客户都有保护水表正常运行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对水表擅自更换、移动、拆除。供水企业对水表进行维护和管理是为了保证计量准确，抄表正确，确保正常供水，水费结算无误，维护的依然是客户的利益。</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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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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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为什么有些用户安装的太阳能无法正常进水？</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12-1.html</link>
<description>　　这是因为太阳能安装在楼顶，位置较高，对供水压力要求较高，已超出自来水公司正常供水服务压力范围。供水条例规定市区公共供水管网干管压力不得低于0 14兆帕，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应当安装二次供水设施。</description>
<text>　　这是因为太阳能安装在楼顶，位置较高，对供水压力要求较高，已超出自来水公司正常供水服务压力范围。供水条例规定市区公共供水管网干管压力不得低于0.14兆帕，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应当安装二次供水设施。</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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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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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专家分析关于水的九大传言</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11-1.html</link>
<description>　　组成人体的成分中70%是水，可想而知水对人体的重要性。于是，对于喝水这件事，忽然间出现了众多的说法和讲究。　　矿物质多的水会让人得结石，矿物质少的水又会让人脱钙;喝千滚水会致癌，新鲜自来水里的余氯又会有害健康&amp;hellip;&amp;hellip;一时之间，水杯在左，流言在右，让人无所适从。　　其实，无论人们对水多么重视，或者赋予水什么样的身份，水就是水。那些宣称   </description>
<text>　　组成人体的成分中70%是水，可想而知水对人体的重要性。于是，对于喝水这件事，忽然间出现了众多的说法和讲究。
　　矿物质多的水会让人得结石，矿物质少的水又会让人脱钙;喝千滚水会致癌，新鲜自来水里的余氯又会有害健康&amp;hellip;&amp;hellip;一时之间，水杯在左，流言在右，让人无所适从。
　　其实，无论人们对水多么重视，或者赋予水什么样的身份，水就是水。那些宣称某种水具有某种能力的说法，都是在忽悠人。
　　我们的目标是，喝水不纠结。所以，快来听听两位科普专家如何分析点评坊间流传最广的九大关于水的传言。
　　点评专家：
　　云无心--食品安全专家、美国普度大学农业与生物工程学博士、《吃的真相》作者
　　钟凯--食品安全专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研究员
　　一、选择含矿物质的水可以补充身体所需微量元素?
　　云无心：水里那点矿物质实在不够。
　　矿物质通常是指无机盐，水里面比较常见的是钠、钾、钙、镁的碳酸盐及偏硅酸盐等。一些矿物质水里也存在其他一些元素，比如铁、锌、锰、钼、钒等。不否认这些元素都是人体需要的，但是我们获取这些营养元素的主要途径还是一日三餐。总体来讲，如果你不缺，喝矿泉水也不会让你摄入过量，如果你缺，靠喝矿泉水也补不回来。
　　以钙为例，成年人每天参考摄入量大约为1000毫克左右，而中国人平均每天吃进去的钙约400毫克左右，也就是平均有600毫克左右的缺口。矿泉水钙含量高的也不过30~40毫克每升，按照成年人每天喝2升水计算，至多也只能喝进去大约80毫克，相当于参考摄入量的7%，相当于钙摄入量缺口的12%。如果靠喝水补钙，每天需要喝17升水，差不多就是一大桶桶装水的量，因此靠矿泉水补钙或防骨质疏松都是不靠谱的。
　　二、长期喝纯净水会导致身体缺少电解质?
　　钟凯：纯净水冲不走身体里的电解质。
　　我们摄入营养元素的主要途径还是膳食，水中的矿物质仅仅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其次，人体内的电解质广泛存在于细胞内、外液中，构成比较稳定的平衡状态，不是水一冲就没了。
　　比如有人说喝纯净水会脱钙，导致骨质疏松，这是对人体生理的不了解。人体体液中的离子浓度是相对平衡的，钙离子也不例外。一个60公斤成年人的体液有36~42升，而一天饮水量不过2升，对钙离子浓度不会有很大影响。骨钙沉积可不像桌子上落的灰尘，水一冲就没了。
　　三、长期大量喝硬水，会导致结石?
　　云无心：水再硬也硬不成结石。
　　中国百姓总是喜欢自己吓唬自己，水软了怕缺钙，水硬了又怕结石。其实导致结石的是多重因素，尤其是自身的代谢异常，还和气候、饮食结构、遗传等因素相关。流行病学发现，水的硬度和结石发病率并没有必然联系，既有水硬度高的地区结石发病率低的，也有水硬度低的地区结石发病率高的。
　　如果用更宏观的视野来看，即使是硬水，里面的矿物质含量与一日三餐的饭菜比起来还是微乎其微的。而充足的饮水可以稀释尿液，减少尿酸结晶析出，还能一定程度上预防结石形成。
　　四、弱碱性的水才健康?
　　云无心：不管什么水，一到胃里都变成酸性的。
　　无论弱酸还是弱碱性水，喝到胃里都变成酸性的，因为我们胃里是pH值2.0左右的强酸。然后到了肠道，甭管什么水又变成碱性了，这是人体消化道环境决定的。
　　人体体液是具有精密酸碱度调节能力的，比如血液的pH值正常范围是7.35~7.45，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种生理功能正常。食物的酸碱性不能大幅改变体液的pH环境，水的酸碱性也是如此。
　　五、喝隔夜水、千滚水会中毒、致癌?
　　钟凯：水里的亚硝酸盐不会凭空增加。
　　这些水其实都是白开水，有的是存放时间长，有的是反复煮沸。传言这些水里亚硝酸盐很多，喝了会引起中毒，严重的甚至意识丧失、死亡，而且亚硝酸盐还致癌。
　　久存、久沸、反复蒸馏的确可以让水里的部分硝酸盐转变为亚硝酸盐，但水里的硝酸盐本身含量很低，煮沸也不可能让硝酸盐凭空增加，能转化为亚硝酸盐的就更少。至于水里的亚硝酸盐致癌的说法也有点夸张，亚硝酸盐本身其实并无致癌性，转化为亚硝胺类物质才致癌，而转化需要很多前提条件，不是沸水就能生成。
　　万物皆有毒，关键在剂量。亚硝酸盐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欧美国家也是正常使用。它的ADI是0.07毫克/公斤，相当于60公斤成人终生每天吃4.2毫克也没事。我们从加工食品以及蔬菜中获得的硝酸盐、亚硝酸盐远多于水里得到的，如果连水里这么点东西都害怕，恐怕只能绝食了。
　　另外，水隔了一夜还是水，隔夜水并不会变质。水也不会趁天黑干什么坏事。隔夜水和白天放了12小时的水没什么不同。
　　六、自来水里的氯有害健康?
　　钟凯：相比余氯，杀菌不彻底的风险更大。
　　水的消毒一般是直接加氯气或者使用二氧化氯等氯化物，形成次氯酸和游离氯，产生杀菌抑菌效果。自来水里是需要有一定&amp;quot;余氯&amp;quot;的，这样在它出水厂经过管网到达您家里的时候还能保持清洁卫生。从动物实验推算出的对人无害的余氯浓度大约是每升5毫克，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对余氯的控制水平，因此自来水的余氯对人体来说是安全的。
　　和臭氧消毒一样，用氯消毒也会产生一些副产物。对于游离氯，只要煮沸就基本上跑光了，这一点不必担心。对于形成的少量其他氯化物，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其带来的健康风险远小于不杀菌带来的风险。从风险收益分析的角度来说，加氯消毒毫无疑问对消费者健康更有利。
　　七、&amp;quot;小分子团水&amp;quot;更利于吸收?
　　云无心：想喝小分子团水，其实直接喝热水就行。
　　所谓的&amp;quot;大分子团水&amp;quot;就是几十个水分子以氢键形成的簇团，&amp;quot;小分子团水&amp;quot;就是几个水分子形成的小团簇，传说中&amp;quot;小分子团水&amp;quot;(也称小分子水)更有利于人体吸收利用。
　　其实，由于氢键本身结合力很弱，因此无论哪种团块状结构都是不稳定的。目前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真正生产稳定的&amp;quot;小分子团水&amp;quot;，更没有任何一个靠谱的文献证明这种水有什么神奇功效，所有有关这种水的功效信息，都来自卖这类产品的人。其实，如果真想喝&amp;quot;小分子团水&amp;quot;，不如烧开了趁热喝，因为加热也会破坏&amp;quot;大分子团水&amp;quot;，变成&amp;quot;小分子团水&amp;quot;。
　　类似的还有磁化水、量子共振信息水、电解水、生物离子能量催化水、离子重组水等各种可以让消费者云里雾里的科学概念，反正没一个得到科学界认可的，别信就是了。
　　八、选择适合自己的水能够左右健康?
　　云无心：水就是水，什么样的水都没有神奇功效。
　　水只是水而已，喝水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机体对水的需求。水说白了主要就是体内营养物质和代谢废物的搬运工，它只是一个载体，无论你喝什么水都不可能把它当做营养来源，也不可能有什么神奇的功效。因此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水都可以安全放心的饮用，不存在&amp;quot;哪种水更健康&amp;quot;的问题，消费者大可不必为了喝什么水而纠结。平衡膳食，保证充足的饮水，适量运动和良好生活规律，才是健康的根本。
　　请记住，凡是吹上天的水都是骗人的，凡是能治病的&amp;quot;神水&amp;quot;都涉嫌虚假宣传，它们不会给你带来健康，只会让你掏更多冤枉钱。
　　九、即使不渴每天也必须喝8杯水?
　　钟凯：渴了就喝，不必刻意而为。
　　喝水不必如此刻意。普通成年人一天需要补充大约两升水，其中800毫升左右可以从食物中获得，所以还要喝1200毫升左右。如果是夏天，或者运动量大、流汗多，就应该再多喝一些。北方空气干燥，也可以适当多喝点水。
　　至于有传言说感觉口渴时人体已经极度缺水，因此不能等口渴时再喝水。2004年，美国医学科学院食物与营养委员会审查了关于水消耗的问题，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健康人只要依据是否口渴来进行饮水，就可以充分满足所需水分摄入。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人体在口渴前会出现所谓慢性缺水或严重缺水状态。说到底，依据&amp;quot;是否口渴&amp;quot;喝水仍然是最优先的指导原则，没必要为了凑足推荐摄入量而不渴硬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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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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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哪些行业属于特殊用水？</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10-1.html</link>
<description>　　特殊行业用水群体是指：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这些行业的用水量往往是普通居民用水数倍以上。</description>
<text>　　特殊行业用水群体是指：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这些行业的用水量往往是普通居民用水数倍以上。</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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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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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非法破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哪些？</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09-1.html</link>
<description>　　非法破坏公共消火栓表现为随意埋压、圈占、遮挡、损坏、私自拆除消火栓、交通肇事撞断消火栓逃逸等行为。　　同时，个别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消火栓偷盗自来水;园林绿化、环卫等单位无序无证取水等行为，均造成大量自来水浪费，也给火灾发生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description>
<text>　　非法破坏公共消火栓表现为随意埋压、圈占、遮挡、损坏、私自拆除消火栓、交通肇事撞断消火栓逃逸等行为。
　　同时，个别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消火栓偷盗自来水;园林绿化、环卫等单位无序无证取水等行为，均造成大量自来水浪费，也给火灾发生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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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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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水质指标“余氯”的意义？</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08-1.html</link>
<description>　　余氯是指采用氯化消毒的水处理过程中，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残留的氯的含量。　　余氯有三种形式：　　总余氯：包括HOCl，NH2Cl，NHCl2等。　　化合余氯：包括NH2Cl，NHCl2及其它氯胺类化合物。　　游离余氯：包括HOCl， OCl-等。　　投加氯气消毒的作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一次消毒，二是管网中保持余氯。在一次消毒(水厂运行)中灭活微生物，生产有利人体   </description>
<text>　　余氯是指采用氯化消毒的水处理过程中，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残留的氯的含量。
　　余氯有三种形式：
　　总余氯：包括HOCl，NH2Cl，NHCl2等。
　　化合余氯：包括NH2Cl，NHCl2及其它氯胺类化合物。
　　游离余氯：包括HOCl， OCl-等。
　　投加氯气消毒的作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一次消毒，二是管网中保持余氯。在一次消毒(水厂运行)中灭活微生物，生产有利人体健康的安全饮用水;保持管网余氯的意义是，主治阻止大肠菌的再生长，抑制生物膜的形成，稳定管网水水质，防止偶发病原菌发生，余氯作为传达微生物污染的信号。
　　人和动物接触饮用水中的氯，没有观察到的特殊的有害的与治疗相关的效应。大多数人能尝出或闻出饮用水中远低于4mg/L的氯，对有些人可低至0.3mg/L。残留的游离余氯浓度在0.6mg/L到1.0mg/L时，可能会增加某些消费者厌恶这种味道的可能性。氯的味阈值是低于基于健康的准则值。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出厂水，氯气与水接触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余氯大于等于0.3mg/L，小于等于4mg/L;管网末梢水中余氯大于等于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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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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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何为供水高峰期？</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8-107-1.html</link>
<description>　　每年6月至9月天气炎热，人们工作生活都需要使用大量水，城市用水量往往达到一年中用水量的峰值，为了满足用水需求，供水企业习惯上称为高峰供水。此时考验的是水量、水压、水质三大指标，希望广大市民节约用水。</description>
<text>　　每年6月至9月天气炎热，人们工作生活都需要使用大量水，城市用水量往往达到一年中用水量的峰值，为了满足用水需求，供水企业习惯上称为&amp;ldquo;高峰供水&amp;rdquo;。此时考验的是水量、水压、水质三大指标，希望广大市民节约用水。</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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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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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105-1.html</link>
<descrip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description>
<tex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amp;nbsp;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amp;nbsp;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
	
	
	锌（mg/L）
	1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amp;alpha;放射性（Bq/L）
	0.5
	
	
	总&amp;beta;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amp;nbsp;
&amp;nbsp;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中限值
	出厂水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amp;ge;0.3
	&amp;ge;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amp;ge;0.5
	&amp;ge;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总氯&amp;ge;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amp;ge;0.1
	&amp;ge;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amp;nbsp;(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text>
<image></image>
<keywords></keywords>
<category></category>
<author></author>
<source></source>
<pubDate>2020-09-28</pubDate>
</item>
<item>
<title>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104-1.html</link>
<description>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   </description>
<text>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末规定所称深度净化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定期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地方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后的报表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水质中心，由国家水质中心汇总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水质中心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并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水源防护、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建设、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text>
<image></image>
<keywords></keywords>
<category></category>
<author></author>
<source></source>
<pubDate>2020-09-28</pubDate>
</item>
<item>
<title>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103-1.html</link>
<description>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调整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和城市节水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省政府80号令《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调整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和城市节水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省政府80号令《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
　　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与制定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水价由低到高一般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o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学校)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居民生活用水类别。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保龄球馆、夜总会、桑拿等用水。其价格水平应为各类用水的最高价格。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四部分 构成。成本和费用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在正常的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原水、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安装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费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供水企业代收的水资源费要逐步纳入计价成本。
　　(三)税金是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尽量减少水损，降低管网漏失率。在价格制定和调整中，水损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企业，水损率按16%确定。
　　(二)日供水50万吨以下的(含50万吨)企业，水损率按18%
　　第九条 为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城市供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许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的采取量应予以限制，并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应遵循&amp;ldquo;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amp;rdquo;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定为净资产利润率6%一12%。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8%。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净资产利润率从低核定。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三条 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text>
<image></image>
<keywords></keywords>
<category></category>
<author></author>
<source></source>
<pubDate>2020-09-28</pubDate>
</item>
<item>
<title>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102-1.html</link>
<description>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控制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   </description>
<text>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控制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共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水的管理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并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的保护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城市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设城市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与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协调一致。
　　各取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并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再新增水源井，应当有计划地调整和淘汰原有部分水井，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城市地下水未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水井部距，防止采补失调，影响生态环境。
　　取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作为非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保护深层地下水措施，并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书。
　　第十条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应当由省级人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计划的任务前，取水许可预申请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意见;
　　(四)取水区域的1/500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图;
　　(五)其他涉及用水或者取水的有关资料。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取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审核同意;
　　(一)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场40%的;
　　(三)地下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
　　(四)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五)城市商业区和旧城的居民密集地区;
　　(六)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七)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发展区;
　　(八)其他不宜取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必须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取水许可。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意见;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取水审核申请引请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审核申请。
　　城市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证等，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水井施工完成后，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取水许可证前，应当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井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水量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前，已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重新核定用水量并补办取水登记和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时，必须按原审批过程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内，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时，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取水量。
　　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须在停止取水的六十日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搞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析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管理好地下水资源;并采取天然补给和人工回灌等措施，补充地下水。采取人工回灌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前，应当按照国家现行 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限期或者核减其取水量，逾期不纠正的，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其取水。
　　(一)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前，已取用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后未按规定重新核定取水量的;
　　(三)凿井工程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超计划取水的;
　　(五)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六)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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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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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101-1.html</link>
<description>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   </description>
<text>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amp;ldquo;靠天吃饭&amp;rdquo;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amp;ldquo;三个代表&amp;rdquo;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amp;ldquo;十二五&amp;rdquo;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amp;ldquo;十二五&amp;rdquo;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五)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六)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结合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新建一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重点涝区治理，完善灌排体系。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amp;ldquo;五小水利&amp;rdquo;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八)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九)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amp;ldquo;十二五&amp;rdquo;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amp;ldquo;十二五&amp;rdquo;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十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研究。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十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十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amp;ldquo;金水工程&amp;rdquo;，加快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amp;ldquo;献身、负责、求实&amp;rdquo;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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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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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100-1.html</link>
<description>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用水事业纳入国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六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符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不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次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类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具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次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闪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设、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处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须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来水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而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和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止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和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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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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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99-1.html</link>
<description>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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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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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98-1.html</link>
<description>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和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产报国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和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共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以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轴时施工，同时设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推、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放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和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督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行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坏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有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林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放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务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他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汉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毒污染物的车辆作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经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的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请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活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二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amp;ldquo;水污染&amp;rdquo;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amp;ldquo;污染物&amp;rdquo;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amp;ldquo;有毒污染物&amp;rdquo;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amp;ldquo;油类&amp;rdquo;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amp;ldquo;渔业水体&amp;rdquo;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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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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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97-1.html</link>
<description>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amp;mdash;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amp;mdash;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amp;mdash;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amp;mdash;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amp;mdash;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amp;mdash;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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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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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96-1.html</link>
<description>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风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的推广。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病及欺了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产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有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是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脂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以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按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可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可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 元以上海市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午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免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理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工具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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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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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95-1.html</link>
<description>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   </description>
<text>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amp;ldquo;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amp;rdquo;)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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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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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19-94-1.html</link>
<descriptio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 4，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也很严重。目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   </description>
<tex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也很严重。目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近年来，我国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水利工程水价有所提高，供水成本费用得到部分补偿。城市供水价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并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率有较大提高。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但是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二是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四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五是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尽快理顺水价结构
　　(三)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凡未征收的地区要尽快开征水资源费，并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要将水资源费调整与供水价格调整结合起来，合理调节供水单位和政府间的收益。
　　(四)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并降低管理成本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五)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六)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区要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缺水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同时，各地区要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八)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大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九)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
　　(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十一)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对末级渠系改造进行试点。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十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努力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尽快完成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通过水资源评价，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在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抓紧完善水利及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定额，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及跨流域、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
　　各地区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十四)积极扶持和促进海水开发利用。尽快制订和实施海水利用规划，优化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扩大海水利用规模。沿海地区要统筹利用海水淡化水，对以供应居民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厂和管网设施，应予以一定的扶持。利用海水生产淡水的，免征水资源费，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扶持和促进海水开发和利用。
　　(十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基础上，对运行使用超过50年和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尽快予以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同时，要将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建设结合起来，缺水地区的供水管网改造应与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统筹进行，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十六)改革供水管理体制。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十七)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各地区要把握水价改革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十八)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督查。各地区要尽快制订水价改革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推进水价改革。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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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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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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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   </description>
<text>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 = 容量水价 + 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 = 容量基价&amp;times;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 = ;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 = 每户平均人口&amp;times;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 = 计量基价&amp;times;实际用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amp;times;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amp;times;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amp;times;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amp;times;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六条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监审。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amp;permil;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amp;ldquo;城市&amp;rdquo;，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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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8-03</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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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随州联合玉龙公司2019宣传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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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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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污水处理厂总经理助理</title>
<link>http://www.united-szwater.com/show-5-92-1.html</link>
<description>工作地点联合水务中国总部（上海）性别要求不限招聘单位联合水务中国总部（上海）薪酬待遇 招聘人数1有效期限工作地点：湖北省随州市岗位职责：1  协助总经理进行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与协调，建设好周边公共关系;2  协助总经理规范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处理厂安全生产、达标排放;3  协助总经理应对各项环保检查，形成有效的应对机制，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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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点：
	联合水务中国总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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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水务中国总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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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湖北省随州市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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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助总经理规范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处理厂安全生产、达标排放;
3. 协助总经理应对各项环保检查，形成有效的应对机制，做好公关工作;
4. 指导节能降耗，督促电耗、药耗降低，并归纳相关统计分析数据，降低生产成本;
5. 负责督促生产部门员工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相关规程;
6. 指导生产安全教育，配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安全生产的控制与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7. 协助指导开展生产事故、水质问题调查;
8. 协助做好员工岗位培训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专业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amp;nbsp;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环境、给排水相关专业或化学类专业;
2.三年以上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经验，熟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4.能承受一定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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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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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随州联合水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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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20-09-11</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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